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民法354、365條完整解析+房屋瑕疵處理攻略
撰文/ 王培安律師
|中古屋、房屋買賣的瑕疵擔保責任怎麼認定?
購買中古屋時,最令人擔心的就是「買到有問題的房子」。例如滲水、鋼筋外露、結構不良等問題,交屋後才發現,買方是否還能主張責任?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瑕疵擔保責任」,除了依據民法條文,也會考量瑕疵是否在交屋前即已存在、賣方是否誠實揭露、買方是否在訂約時是否可得而知該瑕疵,以及雙方是否有合理契約約定。
|常見瑕疵:壁癌、鋼筋外露、磁磚剝落、漏水、結構問題
以下是中古屋交易中,最常見的五大房屋瑕疵類型:
-
瑕疵類型 說明 壁癌與漏水 浴室、陽台、外牆常見滲水處,導致壁面發霉、粉刷剝落、塗料脫落。 鋼筋外露與混凝土劣化 建築老化或施工不良導致保護層剝離,鋼筋鏽蝕,影響結構安全。 磁磚剝落或隆起 常見於浴廁、陽台或廚房牆面,原因可能為牆體滲水、濕氣堆積或黏著劑失效。 結構問題 如樓地板傾斜、樑柱裂縫、剪力牆破損等,恐影響居住安全與耐震性。 隱蔽性瑕疵 如白蟻蛀蝕、排水管阻塞、電線老化等,肉眼不易察覺,可能須拆除裝潢檢查。
只要這些瑕疵在交屋時即已存在、買方不知情,即符合民法第354條之瑕疵定義,買方可主張責任。
|中古屋瑕疵擔保範圍一次看懂
中古屋交易雖屬「現況屋」,但並不代表賣方可完全免除法律責任。法院通常認定,以下情況屬於「可主張瑕疵擔保」的範圍:
瑕疵類型 | 可主張瑕疵擔保? | 備註 |
---|---|---|
結構安全問題 | ✅ 可 | 如傾斜、鋼筋鏽蝕等重大影響建築安全者 |
滲水、壁癌 | ✅ 可 | 若影響居住效能,即屬物之瑕疵 |
心理性瑕疵(凶宅) | ✅ 可 | 未事先告知情況下,法院多認定為瑕疵 |
無產權或產權不清 | ✅ 可 | 屬法律瑕疵,仍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輕微裝潢裂痕、色差 | ❌ 否 | 如無影響使用功能,不構成法律上瑕疵 |
|買賣契約中免責特約是否合法?
在許多中古屋契約中,賣方會加註「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的特約條款。但根據民法第366條: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免責特約為無效。」
也就是說,即便契約中有免責條款,只要賣方未誠實揭露,就不能主張免責。實務上只有在下列三要件都成立時,法院才會認可免責條款有效:
- 賣方已誠實揭露房屋瑕疵內容
- 買方知情且自願接受現況
- 契約中明確載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若任何一項未成立,免責條款多數被法院視為無效。
|房仲、屋主未告知瑕疵怎麼處理?
若發現房屋交屋後有重大瑕疵,且賣方或房仲在交易前未揭露相關資訊,買方可採取下列步驟:
- 立即通知賣方/房仲(建議書面)
- 拍照、錄影、請驗屋公司出具報告
- 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起減價或解約請求(民法第365條)
- 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
- 若房仲明知未告知,亦可能構成共同不法行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補充:實務上已有判例認定房仲或代書因未告知凶宅、漏水紀錄,須與賣方一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與保固責任有什麼不同?
在房屋買賣或新建案交屋過程中,常會聽到「保固」、「保固期」、「賣方不負責」等說法,但實務上這些條款是否真的能排除法律上的責任?要理解這一點,必須先釐清**「瑕疵擔保責任」與「保固責任」**的法律性質差異:
- 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民法》第354條,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責任,不能隨便免除。
- 保固責任:是契約附加的承諾,性質上屬「債之附款」,雙方可自由約定內容與期間。
兩者的適用條件、時效與可否免責都有根本不同,以下針對常見爭議進一步說明。
|保固期與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可以併行嗎?
✅ 可以。
實務上,保固期通常為建商、屋主、仲介所主動提供的一段修繕承諾期間(如3個月、6個月、1年)。但只要房屋交付時已有瑕疵,即便已過保固期,買方仍可依《民法》第354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條件如下:
- 瑕疵在交屋時即已存在
- 買方於發現後即時通知(《民法》第356條)
- 未逾5年除斥期間(《民法》第365條)也就是說,保固與法定責任是可以同時並存的兩套制度,一方約定保固不會消滅買方的法定請求權。
|保固條款是否能限制法律上的瑕疵擔保?
❌ 原則上不行。
即使契約上寫明「僅保固3個月」「超過視為接受」「買方不得再主張」,法院仍會依《民法》第366條判斷條款效力:
- 若賣方故意未告知瑕疵,免責特約無效;
- 若保固條款未明確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仍推定法定責任成立;
- 若保固條款與瑕疵擔保條文混淆不清、模糊帶過,法院多解釋對買方有利。
📌 裁判實務中強調:賣方不得藉由保固條款,變相限縮法定責任或誤導買方放棄請求權。
|法院如何認定保固與瑕疵競合?
法院認定關鍵有三點:
- 契約條款文義是否明確區分兩者?
若條文僅提及保固、不提及排除瑕疵擔保,法院仍認定兩者並行。 - 雙方意思表示是否明確?
若賣方僅以口頭表示「保固內修完就不管」,但未取得買方明確放棄法定權利的書面同意,通常不具免責效力。 - 是否涉及重大瑕疵或隱匿行為?
例如滲水結構問題,即使在保固內賣方多次修繕失敗,法院仍可能轉以民法第360條認定為債務不履行,准許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VS保固責任 圖表比較
項目 | 瑕疵擔保責任 | 保固責任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354~366條 | 買賣契約條款 |
性質 | 法定責任 | 自主約定 |
可否排除 | 原則不可免除 | 可自由排除或縮限 |
時效 | 通知後6個月內/交屋起算5年內 | 依約定期間(常見為3~12個月) |
主張條件 | 交屋時即存在瑕疵 | 依契約內容與保固條件決定 |
|房屋交屋後才發現瑕疵,還能主張嗎?
許多購屋者在交屋時並未發現明顯問題,但實際入住後卻出現漏水、壁癌、結構損壞等狀況,這種情況還能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嗎?依據《民法》第365條,即便是在交屋後才發現的瑕疵,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與條件,買方仍可依法主張解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365條:交屋後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365條明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內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這條文包含兩個關鍵時效限制:
-
通知後 6 個月內未主張,即喪失權利
-
從交屋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 換句話說,只要買方在五年內發現且即時通知,仍能主張權利;但若發現後拖延不處理,逾 6 個月未訴追,將視為放棄請求。
|交屋後幾年內發現才能提告?什麼時候起算?
瑕疵擔保時效的起算點與發現點不同,需注意以下細節:
- 5年除斥期間起算點:自「房屋交付日」開始計算,不得中斷或延展。
- 6個月行使期間起算點:自「買方發現瑕疵並通知賣方」之日起算。📌 特例:若賣方故意隱匿瑕疵,則不適用 6 個月限制(但仍須在 5 年內主張),參見民法第365條第2項。
範例說明:
情境 是否可主張? 備註 交屋3年後發現瑕疵,立即通知並提告 ✅ 可 符合民法第365條:交屋起5年內發現並即時通知 交屋第1年發現瑕疵但未處理,第2年才提告 ❌ 不能 已逾通知後6個月提起訴訟的期限 交屋滿6年才發現瑕疵 ❌ 不能 已超過5年除斥期間,無法再主張
|屋況說明書沒寫清楚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嗎?
許多買方依賴房仲提供的「現況說明書」判斷屋況,但若文件內容空泛、未揭露實際問題,是否能作為損害賠償依據?
✅ 可行,但需符合下列條件:
-
賣方或房仲知情未告知 → 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
瑕疵非一般驗屋能發現 → 屬隱藏性或需專業知識
-
造成買方損失 → 如修繕支出、結構危害、價值減損
📌 此時除可依民法第354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亦可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第184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實務判例也指出:若現況說明書內容有重大遺漏或誤導,且買方合理信賴,法院將認定賣方或房仲未盡說明義務,構成民事賠償事由。
小提醒:
- 發現瑕疵後,請立即拍照、驗屋、通知賣方,保留存證
- 若屋況說明書模糊、房仲口頭保證不實,建議及早諮詢律師
- 瑕疵主張程序涉及時效、舉證與契約條款解釋,不可大意
|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有哪些?(民法第359、360、365條)
當買方發現交屋時即存在的房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第360條及第365條規定,有三種主要請求方式:
-
- 解除契約
- 請求減少價金
- 請求損害賠償
這些權利可以視瑕疵嚴重程度與交易公平性靈活主張,但只能三擇一,不能同時併行使用(參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惟在訴訟中仍得以先備位聲明方式主張。
|解除契約 vs 減少價金 vs 損害賠償
以下條文明確規定買方權利基礎:
🔸 民法第359條:買方可因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 民法第360條:若物不具保證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可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365條:請求應於通知後6個月內提出,且交屋後不得逾5年
三者在適用條件與實務運用上各有不同,以下一一說明。
|什麼情況能解除契約?何時只能減價?
情境 | 可否解除契約 | 說明與常見例子 |
---|---|---|
重大結構性瑕疵 | ✅ 可解除契約 | 符合民法第359但書要件: – 嚴重影響使用安全或效能 – 修繕困難或費用過高 – 解約不會造成賣方重大不利📌 常見案例: – 海砂屋(氯離子超標) – 梁柱鋼筋鏽蝕、地基傾斜 – 輻射屋、凶宅未告知 |
局部性或可修復的瑕疵 | ❌ 僅可請求減價 | 若房屋仍具基本使用功能,法院通常不准解除契約,而改判減少價金。
📌 常見情境: 🛠 減價計算: |
|損害賠償怎麼主張?需舉證哪些損失?
若賣方「保證品質不實」或「故意隱匿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無須解除或減價。
✅ 可主張項目包括:
損失類型 | 舉證方式 |
---|---|
修繕費用 | 工程估價單、發票、施工報告、照片對照 |
另行租屋成本 | 租賃契約影本、租金轉帳紀錄、搬家費用明細 |
市價損失 | 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揭露市價差異) |
精神損害(部分案型) | 可結合凶宅隱匿、居住危險、安全疑慮等具體事證輔佐主張 |
💡 提醒:請求損害賠償屬「不完全給付」,時效為 15 年(民法第125條),不受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期間限制。
📍補充重點小結:
主張方式 | 適用情況 | 時效 |
---|---|---|
解除契約 | 瑕疵嚴重、無法修復或修繕費用過高 | 通知後6個月內/交屋後5年內(民法第365條) |
減少價金 | 瑕疵尚可修復,影響使用但不構成重大損害 | 同上 |
損害賠償 | 賣方故意隱匿或違反品質保證條款 | 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內皆可提告 |
|不動產買賣中的瑕疵擔保責任適用情境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買方常擔心交屋後發現問題無法追究責任。實務中,無論是新成屋或中古屋,賣方原則上皆須依《民法》第354條起之規定,對房屋瑕疵負「瑕疵擔保責任」。即使雙方約定「現況交屋」或載明「賣方不負責任」,仍需審查該條款是否有效。
以下整理三大常見適用情境,帶您看清買方是否仍能主張權利。
|「現況交屋」是否能排除瑕疵擔保?
「現況交屋」是中古屋買賣中常見的交易方式,但這並不代表賣方可以完全免除法律責任。
📌 根據實務見解(台高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現況交屋僅代表房屋外觀、裝潢、格局等「可目視檢查」的部分由買方承擔風險;
但對於「隱藏性瑕疵」、非肉眼可見的滲水、結構問題,賣方仍負瑕疵擔保責任。
✅ 換言之:現況交屋 ≠ 放棄法律權利,若賣方未誠實告知,仍需負責!
|屋主說「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是否有效?
許多賣方為避免爭議,會在契約中寫下類似條文:
「本屋現況出售,買方已詳閱屋況並同意日後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然而依《民法》第366條規定: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免責特約為無效。」
📌 結論是:
✅ 若賣方誠實揭露所有可知瑕疵,且買方明確表示同意,免責條款有其效力;
❌ 但若賣方明知漏水、鋼筋外露、凶宅卻未說明,即使簽署免責條款亦不生效力。
法院一再強調:免責必須建構在「誠信揭露」之上,否則無效!
|中古屋買賣常見免責條款錯誤示範
以下是實務中常見,但容易被法院認定無效或無效片面免責的條款類型:
錯誤條款示範 | 問題說明 |
---|---|
「本屋現況交屋,買方日後不得主張任何瑕疵。」 | 欠缺揭露瑕疵細節,屬片面免責,法院多不採認 |
「本契約簽訂後賣方不負任何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 | 未說明具體瑕疵情況,亦無證據證明買方知悉,違反誠信原則 |
「買方願意放棄民法瑕疵擔保所有權利。」 | 法律不得任意拋棄基本權利,若涉及重大隱匿,此條無效 |
✅ 正確作法應為:
-
-
- 明確說明瑕疵具體內容(例如:陽台過去曾有漏水修繕)
- 買方以書面簽名確認知悉並同意承擔風險
- 將相關內容載明於買賣契約或現況說明書中,並附簽章
-
🔍 補充說明:
若買方能證明賣方或房仲明知未告知瑕疵,仍可依《民法》第360條另主張「損害賠償」,不受瑕疵擔保條文之限制。
|房屋買賣常見爭議:瑕疵擔保 vs 債務不履行
在房屋買賣糾紛中,常見買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同時,也聲請「債務不履行責任」,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或退還價金。但兩者到底是否能併行?是否需證明賣方過失?法院又如何認定競合情形?以下一一釐清。
|瑕疵擔保屬「無過失責任」,不需證明屋主過錯?
✅ 正確。
瑕疵擔保責任的特性之一,就是屬於「無過失責任」,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只要交屋當時房屋已有瑕疵,即使賣方無故意或過失,仍須負責。
這表示:
-
-
- 買方無須證明屋主是否知情或有過錯
- 重點在於「交付時即存在的瑕疵」與「瑕疵足以減損價值或效用」
-
因此,即便屋主主張「不知情」、「非我造成」,除非雙方有符合法律要求之免責條款,否則賣方仍無法免除法律責任。
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責任能否併行?
⚠️ 原則不能同時主張,僅得擇一行使。
依最高法院見解(如73年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及學理:
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雖性質不同,但屬「法律效果之選擇關係」,不得併行主張,惟在訴訟中仍得以先備位聲明方式主張。
簡單來說:
法律類型 | 成立條件 | 舉證要件 |
---|---|---|
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 | 交屋時即存在瑕疵 | 無須證明賣方有過失,僅須證明房屋有瑕疵且交屋時即存在 |
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第227條) | 賣方未履行明確義務(如保固、告知) | 須證明賣方可歸責之違約行為或故意隱匿,並造成損害 |
📌 因此買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斷要主張哪一種法律效果,避免被法院認定為矛盾主張。
|法院認定競合時的處理方式?
法院對於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主張競合的處理原則如下:
1.以契約標的為基礎分析:
若爭點為「物本身存在缺陷」→ 適用瑕疵擔保責任
若爭點為「履約行為不當或未履行」→ 適用債務不履行責任
2.誠信原則優先考量:若買方明知不能主張瑕疵擔保,仍改以債務不履行聲請解除契約,法院多數不予支持(最高法院99台上1473號、104台上1083號),但若僅係以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則不在此限。
3.排除「反覆主張不同請求基礎」增加法院審理複雜之審查風險。
🔍 總結小提醒:
比較項目 | 瑕疵擔保責任 | 債務不履行責任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責任 | 須可歸責賣方 |
主要依據 | 民法第354條 | 民法第227條 |
常見情境 | 房屋滲水、壁癌、鋼筋外露 | 建商承諾保固卻未修、隱瞞凶宅 |
是否可併行 | ❌ 不可 | 僅能擇一主張 |
時效 | 通知後6個月內/交屋5年內 | 民法第125條:原則15年 |
|瑕疵擔保請求時效與買方義務(民法第356、365條)
當買方在交屋後發現房屋存在瑕疵時,除了證明瑕疵成立以外,還有兩項關鍵:「通知義務」與「請求時效」。若未依照法律規定「及時通知」並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權利,即便明知房屋有漏水、鋼筋外露等問題,也可能因時效已過而喪失請求權。
民法針對此部分分別規定在:
-
-
- 第356條:買方檢查與通知義務
- 第365條:瑕疵擔保解除與減價權利之時效限制
-
|通知義務:什麼是「即時通知」?
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依通常程序檢查,發現有瑕疵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標的物無瑕疵。」
⚠️ 關鍵字是「應即通知」,亦即「一經發現瑕疵後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視同接受。
實務上「即時」的判斷依情況而定,通常建議:
-
-
- 3日內書面通知為最佳保險做法
- 可用LINE、Email、存證信函等形式保留紀錄
- 口頭告知房仲不等同告知賣方,務必直接聯絡屋主本人或在契約載明聯絡方式✅ 除了可見瑕疵(如壁癌、磁磚掉落),隱藏性瑕疵(如管線漏水、結構問題)發現後也須即時通知
-
|主張期限:6個月內 vs 5年內的意思?
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依第356條通知後六個月內不行使解除或減少價金權利者,其請求權消滅。但自交付日起經過五年者,亦同。」
簡化解釋如下:
時效種類 | 起算時間 | 效果 |
---|---|---|
通知後 6 個月內 | 自通知賣方之日起 | 未於 6 個月內主張即喪失瑕疵擔保權利 |
交屋後 5 年內 | 自實際交付房屋之日起 | 屬除斥期間,逾期即失權,不得中斷或延長 |
📌 雙重限制的意義:
- 就算通知賣方,若逾6個月未訴追仍會喪失權利
- 就算遲遲未發現,最遲也須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並主張
|超過時效還能主張嗎?
❌ 原則上不行。
「通知後 6 個月」、「交屋後 5 年」屬於法定除斥期間,一旦超過就無法再透過瑕疵擔保條款主張解除或減價,法院將駁回請求。
✅ 例外情形如下:
- 若賣方故意隱匿瑕疵,依《民法》第365條第2項,不適用通知後6個月限制,但仍受5年期間拘束。
- 若另符合債務不履行、詐欺等其他構成要件,可考慮依民法第227條或第184條另行主張損害賠償,時效為15年。
📍小結提醒:
要素 | 說明 |
---|---|
即時通知 | 建議於發現後 3 日內完成通知,並保留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簡訊截圖) |
6 個月內行使權利 | 自通知賣方之日起計算,逾期將喪失解除或減價的權利 |
交屋後 5 年內發現 | 此為民法規定的除斥期間,超過即不得再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故意不告知 | 可排除「6 個月內」限制,但仍不得超過「交屋 5 年」的最長時效 |
其他法律責任 | 仍可依債務不履行(15 年)或侵權行為(2 年)主張其他損害賠償 |
|表格整理:瑕疵擔保 vs 保固條款 vs 債務不履行責任
比較項目 | 瑕疵擔保責任 | 保固條款 |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354~366條 | 契約條款自行約定 | 民法第227條等 |
是否需舉證過失 | 否,屬無過失責任 | 視條款內容而定 | 是,需證明對方可歸責 |
時效限制 | 通知後6個月內/交屋後5年內 | 依契約約定(常見為1年內) | 原則15年(民法第125條) |
可主張權利 | 解約、減價、損害賠償 | 維修、替換(以合約為準) | 損害賠償、解除契約等 |
|瑕疵擔保實用 QA:買賣雙方常見疑問快速解答
面對房屋瑕疵問題,許多買方會陷入「到底還能不能主張?」、「交屋這麼久了還有救嗎?」的焦慮。以下彙整實務中最常見的三大提問,幫助你快速釐清觀念與因應方式:
|Q1:瑕疵擔保可以同時主張保固嗎?
✅ 可以,但兩者性質不同。
- 瑕疵擔保責任屬於法律直接賦予買方的權利(民法第354條起),即使契約沒寫,只要交屋時存在瑕疵就成立。
- 保固責任則是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出來的修繕承諾,性質上是「約定責任」。
🧾 若房屋在交屋時已有問題,買方可先行依照保固期要求修繕,若修不好或保固期已過,仍可主張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如減價或損害賠償)。
|Q2:「現況交屋」我真的不能告了嗎?
❌ 不一定。現況交屋 ≠ 放棄法律權利。
即便在契約中載明「現況交屋」、「不負責瑕疵擔保責任」,只要賣方未誠實揭露瑕疵、買方無法察覺重大隱藏性問題(如漏水、結構問題、凶宅),法院通常仍認定賣方需負責。
📌 根據《民法》第366條,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任何免責條款均屬無效。
實務建議:如遇此情況,應立即蒐證(拍照、找驗屋公司)、通知賣方,必要時透過律師發送存證信函主張權利。
|Q3:交屋5年快到,發現問題還能提告嗎?
⚠️ 可以,但須立即行動!
《民法》第365條明定瑕疵擔保的「除斥期間」為交屋日起 5 年內,超過即使瑕疵存在也無法再主張解約或減價。
🕔 若你在第4年或第5年才發現瑕疵,請:
- 立即書面通知賣方(建立通知時點)
- 6個月內完成主張或提告(例如提出減價、解除契約、求償等)
- 保留修繕報價單、照片、鑑定報告等證據
📎 補充:若賣方有隱匿行為,仍受5年限制拘束,但可改以「不完全給付」或「侵權損害賠償」另行主張,適用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
|遇到房屋瑕疵怎麼辦?律師建議這樣做
當你在交屋後發現房屋有漏水、壁癌、磁磚剝落、鋼筋外露等狀況時,千萬不要慌張或口頭抱怨了事。以下是律師建議的三步驟處理流程:
|立即通知並拍照存證
瑕疵發現後,第一步就是立即通知賣方,並盡可能保留所有證據:
- 拍照或錄影記錄瑕疵狀況(如牆面滲水、裂縫、發霉)
- 記下發現日期與時間
- 使用書面方式通知賣方(例如:LINE截圖、Email、存證信函)保留通知紀錄📌 根據《民法》第356條,買方若未「即時通知」,將被視為接受瑕疵,喪失請求權。
|請專業驗屋並評估修繕金額
發現瑕疵後,建議儘速聘請具公信力的驗屋公司或技師進行勘驗,並取得:
驗屋報告(記載瑕疵種類、範圍、成因)
修繕估價單(可作為日後主張減價或求償依據)
✅ 若要主張損害賠償,這些證明將是提告的重要依據,法院通常以「修繕合理市價」為參考標準。
|與賣方協調、發函存證、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
如與賣方協調未果,建議進一步:
- 透過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明確主張權利(減價、解約或求償)
- 記錄所有通訊往返過程,避免爭議
- 若仍無法解決,可進一步提起訴訟,主張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責任
⚠️ 提醒:主張期限為通知後6個月內/交屋後5年內,逾期即無法再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