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不付家庭生活費,可以離婚嗎?

案例:

小明和小美是一對已婚夫妻,他們共同生活在台北市。小明是一名工程雌,而小美是一名公司職員。依照法律規定,雙方應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房租、水電費、食物等。然而,最近幾個月以来,小明始终拒绝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導致小美經濟上承受過重的負擔。

根據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夫妻之間的家庭生活費用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通常會以夫妻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去衡量雙方該如何分擔,例如太太在外工作、先生在家擔任家庭煮夫,那便是由太太來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外,也可以婚前協議書約定每月一人要支付多少。

大家如果遇到小美的情況,遇到另一半不肯支付家庭生活費,可以訴訟方式向法院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並且小明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訴請離婚的要件:惡意遺棄或其他重大事由。

惡意遺棄是指沒有正當的理由不盡同居、扶養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若您的另一半多年來未返家與您共同生活,有能力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卻不支付,使您生活陷於困難(像小美的情況),法院可能會認定對方有惡意遺棄您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而可能構成離婚的事由。

就算法官認為不符合惡意遺棄,法官認為雙方已欠缺信賴關係且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依個案判斷也可以其他重大事由主張離婚

總之,若您的另一半不支付家庭生活費,建議您可以諮詢律師,了解更具體詳細的法律意見及方向,並根據您的個人情況決定是否提出離婚訴訟或給予其他幫助。請記住,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情況,因此最好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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