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

所稱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應隨兒童及少年成長階段需求之不同,而異其意義。而因兒童及少年所需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之情感交流及學習督導等照顧是否足夠,或是否遭到剝奪、戕害其情感支持、交流之需求,涉及兒童及少年之主觀感受,而達學齡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衡諸常情,其年齡及成熟度已足以判斷其需求,其認定自應著重渠等之意見,以貫徹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內國法化之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保障之兒童表意權。...

一般人在討論到扶養義務時,直覺反應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但其實我國民法除了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外,亦有規定彼此具備一定身分關係之自然人間互負扶養義務,亦即俗稱之成年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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