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繼承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依照法律的規定要在小明知道權利被侵害,也就是遺產被搶走時開始算2年內提出訴訟...

(一)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且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二)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有「血緣」關係之父、母才有繼承權,因此媽媽改嫁後(異父)、爸爸改娶時(異母)並無血緣關係,即無繼承權(除非有收養關係存在);但是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並無限制,故不論是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可以繼承遺產。...

配偶其中一人過世時候,繼承人就是配偶及子女(在沒有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由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律行為,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通常是父母),無論是開戶、訴訟等情況,但如果配偶跟子女都是繼承人,配偶如要代理未成年子辦理繼承登記,彼此間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關係。舉例言之,配偶可否將不動產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給自己呢?可能就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如果配偶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繼承,地政事務所可能無法受理。...

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等。繼承又分為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目前民法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不需特別辦理即為限定繼承,不會再發生父母債、子女還的情形。...

我國民眾由於傳統分家產概念,認為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辦理後續繼承事宜,包括遺產中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的移轉登記,但是依據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聲請辦理繼承登記,只是要辦理成「公同共有」,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同意或授權,只是無法辦理成「分割登記」,除非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起訴請求分割。...

現代人辛苦工作多年,攢累不少積蓄、房屋、土地、股票,為了確保子女可以分得努力的成果,又避免在往生後,子女為遺產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所以近年「財富傳承」概念已經深植,不少人都會選擇以「遺囑」方式為財富傳承分配之方式。然而,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是否合法,規定要求見證人予以見證,而對於見證人資格有所限制,如果一般民眾未注意違反見證人限制,導致遺囑無效,將無法達到財富傳承之目的...

按照民法第1098條第2項「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遺贈(遺產贈與)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他人的一種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死後行為。依照民法第1199條規定,原則上,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rror: 網站內容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