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

所稱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應隨兒童及少年成長階段需求之不同,而異其意義。而因兒童及少年所需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之情感交流及學習督導等照顧是否足夠,或是否遭到剝奪、戕害其情感支持、交流之需求,涉及兒童及少年之主觀感受,而達學齡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衡諸常情,其年齡及成熟度已足以判斷其需求,其認定自應著重渠等之意見,以貫徹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內國法化之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保障之兒童表意權。...

在我國法院常見狀況下,聲請改定監護具有一定難度,因為父母雙方原本如果是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代表另一方已經放棄監護權之意思;如果原本是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亦代表法院認定父母其中一方更適合擔任監護人。所以如果要改定監護,必須說明請求改定監護人理由,如監護人未盡到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及發展不利的狀況,甚至還要向法院說明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之優勢以說服法院認定改定監護後,是對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

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操心受監護人的種種事務,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然而,監護人有時候因為照顧受監護人感到疲累,或因為經濟因素(如收入狀況不佳)、工作因素(被公司調派國外)、情感因素等,而不欲繼續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而法院如果許可辭任,也會另外選任新的監護人。 ...

委託監護可辦理的特定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戶籍遷徙、全民健保手續、護照辦理、社會補助申請等,以及委託監護的居住地指定和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或財產管理等。不能委託的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行為,如婚姻、財產行為(如金融事務)等,這些權利属于法定代理人的專屬性權利義務,無法委託他人行使。...

離婚律師為您解析「單獨監護權」跟「共同監護權」的差別。 在台灣夫妻離婚時小孩子監護權往往是離婚雙方的重點考量因素,也是夫妻雙方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地方。每位父母親都是愛小孩的,也都想要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分成下面兩種,我們接下來會為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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