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文章

我國民法第1094條規定之法定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與選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未成年情況下,監護人往往要操心受監護人的種種事務,包括教育、身體狀況等等。然而,監護人有時候因為照顧受監護人感到疲累,或因為經濟因素(如收入狀況不佳)、工作因素(被公司調派國外)、情感因素等,而不欲繼續擔任監護人,依照民法第1095條規定,監護人只要有「正當理由」,就可以向法院辭任監護人職務,而法院如果許可辭任,也會另外選任新的監護人。 ...

現代人辛苦工作多年,攢累不少積蓄、房屋、土地、股票,為了確保子女可以分得努力的成果,又避免在往生後,子女為遺產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所以近年「財富傳承」概念已經深植,不少人都會選擇以「遺囑」方式為財富傳承分配之方式。然而,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是否合法,規定要求見證人予以見證,而對於見證人資格有所限制,如果一般民眾未注意違反見證人限制,導致遺囑無效,將無法達到財富傳承之目的...

遺贈(遺產贈與)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他人的一種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死後行為。依照民法第1199條規定,原則上,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但附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則須等到該條件完成後,遺贈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7項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只需要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白話文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到多少財產原則上就用那些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好了,不需要再用自己的財產去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樣看來限定繼承似乎是一個很保障繼承人的規定,不用再不小心繼承到父母的高額債務,但真的是這樣嗎?...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人民之不動產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人民在繼承臺灣人民財產時,如果不是臺灣人民的配偶,那麼你的繼承上限金額僅有200萬元,也沒有辦法直接去繼承不動產而要將不動產的折算成現金價額繼承。...

依照民法第1145條第5款的規定,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甚至出言侮辱等舉動是有可能對對方構成重大虐待以及侮辱的情形,這時候當事人其實可以加強蒐證子女對其不肖的行為,尋找專業律師替他立遺囑。 在遺囑中明確列出子女不肖的事蹟,並明確表示不讓小孩繼承他的財產,如此一來便有機會讓不孝子女無法繼承遺產。...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就約定辦理分別財產制,如果婚前沒有約定,也可以於婚後隨時約定改成分別財產制,但都必須要以「契約」約定。如果在婚前雙方就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就是表示夫妻間「自己財產自己管」,財產都屬於自己的,債務也是要自己處理,跟另外一方完全沒有關係,縱使將來夫妻離婚、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都不能因此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實際上,雖然有「離婚證人」相關服務,但是仍然要注意是否有讓證人親自聽見瞭解夫妻雙方的離婚意思,否則無疑是白花費用,卻無法達到離婚之目的。另外,如證人僅有聽聞夫妻一方有離婚意思,但沒有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又或是所聽聞到另一方的離婚意思,是經由第三人轉述,並未實際跟夫妻確認,都是常見的不符合證人親見親聞的狀況,離婚無效。因此,建議夫妻如有兩願離婚狀況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律師亦可以告知或協助確認離婚證人有聽聞雙方離婚真意之方法(如錄音錄影),確保離婚登記有效,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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