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家暴還獨留孩子十天?】劉維濬律師助父聲請改訂監護成功,法院改判男方為監護人

承辦律師:劉維濬 律師

離婚後親權已定,是否就無法更改?若照顧者長期失職甚至傷害孩子,法院將以子女福祉為最優先。
本案中,我方當事人(男方)離婚時原本約定由前妻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但隨著孩子逐漸長大,卻頻頻傳出母親家暴、失控行為。父親不忍子女受苦,委任律師依法聲請改訂監護,最終法院判准,男方成功取得監護權!

✅ 案情簡介:母親家暴且長期失職,孩子陷生活危機

離婚後子女與母親同住,但母親長期拒絕讓父親探視,甚至連到校會面都須取得其同意。某次男方在校見到孩子時,孩子淚訴母親時常以「武器打他」,班導師亦證實發現子女身上有不明傷痕。

此外,母親無業,曾離家十天獨留子女一人,嚴重危及安全。居住環境狹小髒亂,精神狀況極不穩定,經常發送大量負面訊息或以「拿錢來換監護權」對男方勒索。

🔍 諮詢法巢離婚家事諮詢網,委任劉維濬律師聲請改訂監護

我方當事人透過【法巢離婚家事諮詢網】進行法律諮詢後,委任劉維濬律師向法院聲請改訂監護權,重點主張如下:

  • 母親有家暴行為,孩子身心受創,有重大不適任情事
  • 離家十日放任未成年子女獨處,危害嚴重
  • 居住條件惡劣,經常情緒失控,恐影響子女成長
  • 父親經濟穩定,照顧意願強烈,有足夠支持系統

⚖️ 法院判決:改訂監護成立,父親取得監護權

法院審酌社工報告、師長證詞與孩子意願後,認定:

✅ 母親行為不適任監護職責
✅ 長期拒絕探視、勒索金錢,影響親職倫理
✅ 父親照顧能力穩定,應有利子女最佳利益

裁定如下:

  • 變更監護權,男方為新監護人
  • ✅ 子女與父親同住,確保身心健康成長環境

💬 結語:親權非一成不變,子女福祉才是法院唯一標準

本案證明,即使離婚後已定監護權,若監護人有重大不適任情形,父母仍可依法聲請「改訂監護」。在劉維濬律師協助下,父親成功為子女爭取安全與穩定的生活,也讓法庭守住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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