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

【2025通姦除罪化完整解析】通姦罪不能罰怎麼辦?外遇就告侵害配偶權!

撰文/邱竑錡 律師

通姦除罪化對外遇罰則影響大嗎?

其實並不大。許多人以為通姦罪除罪化後「小三就無罪」、「外遇不用負責」,但從實務面來看,外遇在法律上的後果並未因除罪化而消失。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前,提告也不易成功,真正會「被關」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過去提告通姦罪難度高、真正被關的極為罕見

在通姦罪尚存在時,要讓配偶與第三者成立刑法239條通姦罪,需證明雙方「性器官接合」。也就是說,僅有曖昧對話、牽手、擁抱,甚至口交等行為,都不構成通姦罪。因此,除非捉姦在床或取得性交證據(如體液DNA、影片),多數案件難以起訴或定罪。

實務上,即使成立通姦罪,多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多數是易科罰金了結,也並不會留下前科,真正進入監獄服刑的案例更是極為罕見

刑事判決不會賠償,求償仍須提民事訴訟

通姦罪屬刑事告訴乃論,即便定罪,法院不會主動判決賠償金給被害人。若要請求精神賠償,仍需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主張。

簡言之,不論有無通姦罪,若要爭取精神慰撫金,還是要依據民法第184條195條提告,這在除罪化後依然可行,法律效果相同。


結論:通姦除罪化對受害者權益影響不大,原本提告刑事通姦罪難度高,且無法直接賠償金額;如今改以民事訴訟求償,更符合實際需要與程序效率,維權手段依然充足。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告與求償策略,才能有效捍衛配偶權

其實通姦除罪化之前告的也大部分都是侵害配偶權

很多人以為「通姦除罪化」後就無法提告,事實上,在通姦罪廢除之前,多數人提告的也都是「侵害配偶權」。原因很簡單:通姦罪要抓到性器接合證據,難度極高,實務上定罪少,且要請求損害賠償還要再多一個民事程序多一花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反而透過民法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要證明有逾越正常交往(如曖昧訊息、擁抱牽手等),就能請求精神賠償金。法律責任沒消失,只是從刑事改成民事,換條路一樣能討回公道!

通姦罪除罪化是什麼?還能提告外遇嗎?

隨著社會價值的演變,台灣於2020年5月29日正式將《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宣告違憲並除罪化,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通姦除罪化」不代表「外遇合法」,而是意味著國家不再以刑罰處罰配偶不忠,但民事法律責任仍然存在,受害配偶依然可以提告求償。以下將帶你了解通姦罪的法律意義、除罪化的背景與實務因應方式。

通姦罪的法律定義與除罪化

在通姦罪除罪前,《刑法》第239條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條文所稱「通姦」,是指已婚者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合意發生「性器官接合」的性行為。若僅是牽手、擁抱、接吻、甚至口交等行為,皆不構成通姦罪,顯見構成要件相當嚴格,也造成實務蒐證困難,舉證門檻高。

隨著多數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台灣作為亞洲最後保有通姦罪的國家之一,在社會與法學界持續辯論下,司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由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正式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成為台灣法律史上重要里程碑。

釋字第791號解釋重點與違憲理由

釋字第791號認為通姦罪違憲,主要基於以下四大理由:

  1. 性自主與隱私權保障:刑法懲罰通姦行為,違反憲法第22條對性自主與隱私的保障,國家不應過度介入私人情感與性行為。

  2. 性別不平等現象:實務上,女性被通姦定罪的比例遠高於男性,顯示法律運作存在性別不對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3. 不符比例原則:通姦罪對家庭穩定的幫助有限,卻造成當事人重大名譽與自由損害,違反刑罰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

  4. 國際法治趨勢:多數民主國家早已廢除通姦罪,維持此罪名有違台灣法治現代化與國際人權標準。

因此,大法官認為,維護婚姻忠誠應以民事手段解決,不應動用刑罰處罰。

通姦除罪≠外遇合法,法律責任怎麼追究?

通姦除罪不代表外遇無責、無法提告。雖然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根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3項,被害配偶可依「侵害配偶權」向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判定侵害配偶權時,標準相對寬鬆,不必證明性器接合,只要能證明雙方有逾越正常交友界線的曖昧、親密行為(如牽手、擁抱、曖昧對話),即可構成侵權並請求賠償。

此外,若因外遇導致離婚,被害人還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依法維護自身經濟與人格法益。結論是,外遇雖除罪,仍需付出民事賠償與婚姻法律責任,切勿誤認「外遇合法化」。

為什麼要通姦除罪化?大法官怎麼說?

台灣曾是東亞地區最後保有通姦罪的國家,直到2020年釋字第791號解釋發布,正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通姦罪即時失效,宣告終結。許多人疑問:「外遇為何不罰?」「廢除通姦罪不是鼓勵小三橫行嗎?」但實際上,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中明確揭示,通姦罪的存在不僅無助維護婚姻,更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與法治原則。以下歸納違憲四大理由,帶你理解這場重大法律改革的核心意義。

通姦除罪化

違憲理由一:性自主權與隱私權受侵害

大法官指出,性自主權隱私權是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格權之一,國家不得無端介入私人之間的合意性行為。通姦罪強制規範配偶忠誠,以刑罰干預人民與誰發生性行為,屬於對性自主過度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時,大法官曾認為通姦罪合憲,但社會價值不斷演變,法律必須回應時代思潮。因此在釋字第791號中,大法官明確認定:刑罰不是保障忠誠的正當工具,用刑法限制性自主,違反比例原則,應予以廢除。

違憲理由二:性別不平等與社會雙標

釋憲理由書揭示,實務上女性被判通姦罪的比例高於男性,顯示通姦罪運作長期不利於女性,被害配偶常原諒配偶、僅針對小三提告,導致刑罰集中懲罰女性第三者,形成性別差異。

此外,大法官引用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指出,社會對通姦存在性別雙標:「女性外遇被指為蕩婦,男性外遇卻被認為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這些現象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的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構成實質性別不平等。

違憲理由三:比例原則與刑罰濫用

大法官認為,婚姻忠誠義務本質屬於私人契約關係,若一方違約,應以《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國家出面以刑罰懲治。通姦罪對保障婚姻的實質效果有限,卻嚴重侵害人民自由、隱私與名譽,違反刑罰應作為「最後手段」的原則,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釋憲也強調,傳統社會將婚姻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對背叛者以「浸豬籠」「洗門風」等嚴厲方式懲罰,但現代社會應尊重婚姻契約性質,不再適用過時的刑罰觀念。

違憲理由四:國際趨勢已大幅除罪

國際人權潮流早已不再以刑罰處理私人婚姻問題,目前僅存少數伊斯蘭國家、部分美國州仍保有通姦罪。全球多數民主國家早已除罪,台灣維持通姦罪,有違法治現代化與人權標準,亦與《兩公約》保障的隱私與平等精神不符。

因此,大法官明言,台灣身為法治民主國家,應順應國際趨勢,透過民事制度處理外遇糾紛,而非維持已不合時宜的刑罰規範。

通姦罪除罪後外遇怎麼辦?

通姦罪除罪化後,不再能以刑法處罰外遇行為,許多人擔心「配偶外遇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其實不然,即使無法以刑責制裁,但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爭取精神賠償與財產保障。以下三種方式,是法律上最實際且有效的求償手段,協助你依法自保、追討損害。

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精神賠償金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若有不法侵害配偶權之情節重大者,即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配偶權包含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一方與第三者發展曖昧、親密甚至性行為,都可能構成侵害,需連帶賠償。

實務上,法院不僅限於性行為的證據,只要能證明兩人有逾越一般交往分際(如牽手、擁抱、親吻、曖昧對話、密切出遊等),便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重點在於蒐證完整、合法,並於知情後2年內提起訴訟,避免時效喪失求償機會。

離婚後主張剩餘財產

若外遇已導致婚姻無法維持,被害配偶選擇離婚時,可依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若無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各自所得、投資收益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例如:配偶婚後購入房產或積累股票、現金、保單等,離婚時被害方可調查對方財產,由法院判決平均分配,保障自身經濟安全。

此外,若被害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且無謀生能力,亦可請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進一步爭取合理金錢支持。

外遇切結書、協議談判與律師訴訟策略輔助

當面對配偶外遇或婚姻破裂時,許多當事人因情緒衝擊,往往無法冷靜應對。此時,律師的法律諮詢與策略規劃將是關鍵,不僅能釐清權益與風險,亦有助於確保證據合法有效、行動具法律保障。

實務上,若你選擇給予機會,律師可協助草擬具法律效力的「外遇切結書」,載明若再次外遇將支付特定賠償金或交付財產,作為防範再犯的約定。若你打算爭取賠償,也可透過律師與對方協議和解、訂立賠償協議,避免冗長訴訟。

若協議破裂,或第三者態度強硬,律師可協助擬定訴狀、主張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在法庭爭取最大保障,包含精神慰撫金、財產權益與必要的贍養費等。

總結:通姦除罪化後,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選擇合法有效的處理方式,才能真正為自己討回公道。若不確定如何開始,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避免證據流失、錯失最佳求償時機。

侵害配偶權怎麼提告?法院怎麼認定?

外遇雖不再構成刑事通姦罪,但配偶權仍受《民法》保障。當配偶不忠時,受害方可依「侵害配偶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法院如何認定構成侵害?該怎麼提告?本段將詳細解析法律依據、常見侵害行為、舉證關鍵與提告時效。

侵害配偶權提告

民法依據與法律構成要件(第184、195條)

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依據為《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第3項,重點如下:

  • 民法第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因「配偶關係」而生之法益,情節重大者,準用第1項,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簡言之,配偶有忠誠義務,第三者若與已婚者發展親密行為,即屬侵害「身分法益」。只要證據足以認定不當關係,法院便可能判決賠償金額,無須證明財產損害。

侵害情形:性行為、親密互動、曖昧訊息

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標準,重點在是否「逾越一般交友界限」。以下三種情形常被認定構成侵權:

  1. 性行為: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無須達到性交(如口交、肢體性互動)也可能構成侵害。

  2. 親密互動:牽手、擁抱、親吻、共度夜晚、入住汽車旅館等,屬於超友誼行為。

  3. 曖昧訊息:LINE、簡訊中出現「寶貝、我愛你」等親暱對話、自拍合照或影片,均可能構成侵害證據。

法院採「整體判斷」,是否侵害配偶權並非單憑某一行為,而是綜合雙方互動與客觀證據認定。

舉證重點與時效限制:合法蒐證、2年內提告

提告時,舉證責任在於被害配偶,以下是三大實務重點:

  • 合法蒐證:可蒐集對話截圖、監視器畫面、照片、旅館發票、錄音檔,注意勿非法錄音或侵犯他人隱私(否則觸犯刑法第315條)。
  • 證據搭配:單一證據難以成立,建議結合行為證據與文字記錄,提升法院認定力。
  • 提告時效知悉侵害起2年內提告,逾期喪失請求權。
  • 無論知情與否,自侵害行為起算10年內提告有效

若時效將屆,建議立即諮詢律師,研擬訴訟策略與證據整理,避免求償無門。

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與贍養費攻略

當婚姻走到盡頭,財產分配與生活保障成為離婚後最重要的法律議題之一。很多人以為「對方有外遇,就能多分財產」,但實際上財產分配與責任歸屬並不直接相關。本段將說明離婚財產的核心制度——剩餘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申請條件,協助你有效爭取自身權益。

剩餘財產分配原則與例外(贈與、繼承)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若未書面約定財產制度,即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姻期間各自所得財產於離婚時應平均分配,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重點如下:

  • 分配原則:婚後所得財產(如薪資、投資、房產、車輛)扣除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 排除項目
  1. 無償取得之財產:如繼承父母遺產、接受贈與的金錢或物品,不列入分配範圍。
  2. 精神賠償金:如因外遇請求的慰撫金,屬個人財產,不列入計算。
  3. 夫妻間饋與:婚姻中贈送的禮物或財產,原則上不得因離婚請求返還,仍歸贈與方所有。

💡 提醒:離婚後主張剩餘財產,需自知悉差額當日起2年內提起請求,且離婚日起5年內為絕對時效,請儘早行動。

財產調查與法院調查機制

許多當事人擔心:「對方財產藏得很好,怎麼查?」實務上,可透過法院協助調查對方財產,具體方法如下:

  • 向國稅局調取: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清單與財產歸戶資料,了解對方資產全貌。
  • 法院函調:法院可函文銀行、保險公司等,調閱存款、保單、投資、不動產等資料。
  • 申請假扣押:若對方有脫產疑慮,可聲請假扣押,防止財產流失。

📌 專業律師可協助撰寫聲請狀,並依經驗建議最有效的查調路徑,確保財產權益不被掩蓋。

贍養費申請條件與實務常見金額

根據《民法》第1057條,離婚時,無過失一方若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即可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要件如下:

  1. 無過失且非自願離婚:如被外遇方或受暴力方。
  2. 生活困難:例如長年照顧家庭、無收入或年長失業無工作能力。
  3. 對方有支付能力:對方須有穩定收入或財產。

💰 常見金額

實務上依雙方經濟能力及生活所需判定,有一次給付或約定特定年限支付,具體金額視個案法院而定。

⚠️ 贍養費可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亦可由法院裁判決定。離婚後若未協議,應儘速提告,避免權益喪失。

總結:離婚財產分配涉及複雜計算與法律程序,提早查調、善用法院調查權限,加上律師協助擬定策略,才能爭取應有財產與生活保障。建議於離婚談判或裁判離婚前,先諮詢律師規劃最有利方案。

妨害家庭罪還存在嗎?還能提刑事責任嗎?

通姦罪除罪化後,許多人誤以為所有妨害家庭的行為都不再構成犯罪,甚至認為「外遇可以不用負責」。事實上,《刑法》中的「妨害家庭罪章」仍然存在,只是通姦罪被刪除,其他相關條文如「和誘罪」、「重婚罪」、「詐術結婚罪」仍可適用特定情形。外遇案件是否能追究刑事責任?哪些行為仍可能被告?本段帶你完整解析。


通姦罪刪除,和誘罪等刑責是否適用?

雖然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正式除罪化,但妨害家庭罪章中的其他罪名如「和誘罪」(刑法第240條)仍然存在。

  •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實務見解指出,和誘罪必須「誘使配偶脫離家庭,並置於誘使者的實力控制下」才會成立。例如:小三安排已婚者搬出家庭並與其同居,主導其經濟或生活起居,才可能構成。然多數外遇案例為雙方合意交往,法院通常不認定第三者「實力支配」,因此和誘罪極少成立

結論:大多數婚外情無法以和誘罪論罪,除非行為超出單純交往,例如刻意誘使已婚者拋家棄子並長期控制其生活。

其他刑責可能性:妨害名譽、秘密蒐證風險

雖然通姦除罪化後,多數外遇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當事人在蒐證過程中或反擊時,可能誤觸其他刑責,必須注意:

  • 妨害名譽罪刑法第310條):如公開指稱對方是小三、小王,若無法舉證外遇,恐被反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如私自錄音、安裝針孔、偷拍對方LINE,若非合理自保且蒐證超過比例原則,可能反被追訴。
  • 家暴法相關處罰:若因外遇引發激烈爭執,造成肢體衝突或言語威脅,亦可能涉及家庭暴力相關刑責。

提醒:蒐證過程應諮詢律師,避免違法蒐證反成被告,訴諸法院時反而處於不利地位。

民事 vs 刑事處理外遇的效果比較

項目 民事責任(侵害配偶權) 刑事責任(通姦罪,已除罪化)
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 已廢止,僅特例如和誘罪等仍可適用
處理方式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通姦罪已無法提告
成立條件 不當親密行為或曖昧互動皆可構成 已無適用
取證難度 較寬鬆,如聊天紀錄、合照、監視器等皆可作為證據 舊制需性交證據,現已無適用
時效限制 自知情起2年內,最長不超過10年 原為6個月內提告,已不適用
效果與補償 精神賠償金額約5萬~100萬不等,依證據與情節裁量 原可處1年以下徒刑,現已無刑責

結論:通姦罪除罪化後,提告侵害配偶權成為唯一合法有效救濟途徑,民事賠償具實質嚇阻效果。刑事提告風險高、限制多,應審慎評估。


小結:妨害家庭罪章雖未全數廢除,但對多數外遇情形而言,刑事手段已難以追訴。建議聚焦合法蒐證、民事訴訟與律師策略,才能有效維權、避免反被告。

外遇提告常見問題 Q&A

通姦罪除罪化後,面對配偶外遇,許多當事人想提告但疑惑重重,例如「沒性行為能不能告?」「可以只告小三嗎?」「蒐證會不會違法?」以下針對外遇提告最常見的四大問題,逐一解答,協助你清楚掌握維權策略與風險控管。

沒性行為能提告?證據越強責任越明確

可以提告。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不必證明性交,只需證明有逾越正常交往分際的親密行為,法院即可能認定侵害成立。

常見舉證範例:

  • 曖昧對話(「我愛你」、「想你」等訊息)
  • 親密照片(牽手、擁抱、同床)
  • 旅館或約會場所共同出入紀錄

⚠️ 實務提醒:證據越明確,法院越容易認定侵害成立,賠償金額也越高。若證據薄弱,可能僅獲低額賠償甚至敗訴。

可否只告小三?對配偶與第三人責任區分

可單獨提告小三或配偶,也可兩者一起告。侵害配偶權為共同侵權行為,配偶與小三皆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常見策略:

  • 僅告小三:避免加劇夫妻對立,亦可聚焦第三者責任。
  • 只告配偶:適用於無法確認小三身分、證據僅及於配偶。
  • 兩人都告:證據完整、雙方責任明確時,有利法院認定。

⚠️ 注意事項:若曾公開原諒配偶(宥恕),仍可對小三提告,法院獨立判斷第三者的責任。

民事判賠常見金額與減賠爭點

💰 常見判賠範圍:5萬~50萬元,依案件事實、當事人社會地位、悔意與損害程度裁量。

法院考量因素:

  1. 是否有性行為或重度親密行為
  2. 是否造成婚姻破裂、配偶受重大精神痛苦
  3. 被告是否悔意、是否坦承協助調解

🟡 減賠主張與舉證方向

  • 第三者不知對方已婚(不具故意)
  • 外遇未造成婚姻破裂(仍共同生活)
  • 被害配偶曾原諒或接受和解金

實務提醒:賠償金額並非固定,證據與訴訟策略將直接影響金額高低。

蒐證違法會反咬一口嗎?如何自保?

⚠️ 可能違法蒐證風險

  • 私裝針孔、錄音裝置,恐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非公開訊息截圖(如偷拍LINE對話、私人信件)亦可能違法

合法蒐證建議

  1. 在自己居所裝監視器,法院多認定為合法自保。

  2. 配偶手機訊息剛好跳出,截圖通常被認為合法。

  3. 若為重大權益維護,法院可依比例原則放寬採證標準。

🟢 最佳做法:蒐證前諮詢律師,判斷取證是否合法、可否在法庭使用,避免反遭提告。


小結:外遇雖已無刑責,民事求償與合法蒐證仍是維權關鍵。透過清楚提告對象、穩健證據與合法程序,可有效爭取賠償並保障自身權益。建議事前諮詢律師,避免誤判情勢或觸法風險。

律師建議|外遇、離婚、求償三步驟

配偶外遇常讓當事人情緒崩潰,卻不知道該如何應對。衝動處理可能導致證據無效、訴訟失利,甚至反被告。律師建議你冷靜應對,依照「保存證據 → 策略規劃 → 法律行動」三步驟,有效保護權益,爭取應有賠償與合理離婚條件。

外遇三步驟

第一步:保存證據、法律諮詢先行

外遇案件的關鍵在於證據掌握。證據蒐集合法與否,將直接影響後續訴訟勝敗,建議採取下列作法:

  • 保存證據:聊天截圖、照片、錄音、目擊證人、旅館發票等,可輔助證明不當交往或性行為。
  • 避免違法蒐證:勿私裝針孔、偷錄對話或侵入配偶帳號,以免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法律諮詢:及早諮詢律師,確認證據能否使用於法庭,並協助評估訴訟勝算與策略。

✅ 小提醒:證據保留後「不要急著攤牌」,以免打草驚蛇讓對方銷毀或隱匿證據。

第二步:評估提告與求償策略

律師會根據個案狀況,協助你判斷是否提告,採何種求償方式:

提告對象:可選擇只告小三、只告配偶或兩者都告。依證據強弱與情感考量調整。

求償類型

  1.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民事):精神慰撫金5~50萬元為常見落點。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離婚時依法分配婚後財產差額。
  3. 贍養費:若離婚後陷生活困難,且無過失,可請求生活費用支援。

✅ 實務建議:如證據有利且對方拒不協商,可結合「民事訴訟+協議談判」提高談判籌碼。

第三步:協議解決 vs 提起民事訴訟

進入法律程序前,應先考慮是協議處理還是提告進入訴訟:

協議解決

適合雙方仍可溝通,並願意和解或離婚。

可擬定「外遇切結書」或「離婚協議書」,明訂賠償金額、財產分配與監護權。

民事訴訟

適合對方態度強硬、否認外遇或拒絕和解。

經法院審理,取得判決保障,具法律強制力。

✅ 律師提醒:協議應具體明確,必要時公證,避免日後反悔。訴訟過程需耐心準備,律師協助能提高勝訴機會。


總結:外遇並非無法追責,通姦除罪化後,仍可依民法請求賠償與財產保障。掌握三步驟:蒐證→策略→行動,並由專業律師協助,才能避免錯失時機、保障自身最大權益。

結語|通姦除罪不等於外遇無責,善用法律保障你的婚姻

2020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正式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指出該條文對性自主人身自由的過度干預,違反憲法第22條狹義比例原則,並在實務上造成性別不平等。此後,外遇雖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代表「無罪」,也不代表你無法維護自己的婚姻與尊嚴。

即使無法提起刑法上的「妨礙家庭罪」訴訟,你仍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針對外遇行為構成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請求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是對受背叛者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不容忽視。

若對方承認有性器官接合的行為,或你已掌握足以證明外遇的曖昧訊息、親密行為等證據,透過民事訴訟仍能爭取應有賠償與婚姻正義。即使不能再援引刑事訴訟法提告通姦,亦可透過律師協助撤回告訴的規劃、分析法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影響、制定有效的民事主張策略。

你也可藉由律師指導,擬定外遇切結書或談判離婚條件,進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必要時由檢察官調查其他相關違法行為(如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罪)也可同步評估。

簡言之,於通姦罪除罪化之後,家庭不該失去法律保障,婚姻制度仍需維繫。若面對另一半外遇而不知怎麼辦,建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由專業律師協助你依法蒐證、妥善處理,讓你在婚姻破裂中仍能維護應有的權利與尊嚴。通姦除罪不等於無責,善用法律,是你重新掌握人生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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