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小王讓人妻懷孕,父嗆「不用賠」!法院判賠30萬
人妻外遇對象竟是未成年少年,小王父親還嗆聲:「我兒子未成年,不用負責!」法院不採信此說法,認定少年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導致懷孕,其父親又未盡監督義務,判父子連帶賠償受害丈夫30萬元。本案由邱竑錡律師代理勝訴,凸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即使第三者為未成年人,若符合侵權要件,仍須依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撰文/邱竑錡 律師
在台灣法律制度中,「配偶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雙方依法享有的一種基本人格權。這些權利保障夫妻在家庭中的尊嚴、忠誠、平等與互助義務。當配偶一方未履行這些義務,或有第三者故意介入而破壞配偶間的關係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原告得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配偶權」並非單一概念,而是一套以婚姻法律關係為基礎的綜合性權利義務制度,其核心包括以下三項:
夫妻應互負忠實義務。此義務要求配偶在婚姻期間保持專一,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曖昧、親密甚至外遇行為。
實務上,若配偶與他人牽手、接吻、發送曖昧訊息或出軌,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此類行為不僅可能成為離婚或家事調解的依據,也常見於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中作為重點事證。
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應共同居住與生活,除非因協議或法院裁定而合法分居。若配偶一方長期無正當理由不返家,或拒絕共同生活,可能被認定違反同居義務,進而影響法院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狀況的認定。
部分個案中,法院會認為此等行為已逾越社會容忍限度,影響另一方的婚姻人格權,得請求相應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116-1條,夫妻間有互負扶養之責,包含生活費、醫療照顧與情感支持等層面。當配偶未履行扶養義務,例如單方面停止金錢支援或遺棄重病伴侶,除了可作為離婚事由外,也可能涉及侵害其人格尊嚴與家庭生活權益。
是的,根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第三者若故意介入他人婚姻關係,損害配偶一方的情感與人格權益,即構成侵權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害配偶權」,屬於一種不法行為,原告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法院認為配偶權屬於一種人格法益,當第三人與有配偶者發展曖昧、發生性行為、共同旅遊或過度親密行為時,往往已超越社會容忍限度,即構成對婚姻的實質破壞,可依法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儘管配偶權遭侵害可依法提告,但若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行動,將面臨請求權消滅的風險。以下是《民法》相關時效條文與法院實務的重點整理: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
實例說明:
若您於 2023 年 5 月1日發現配偶與某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並有確實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則須於 2025年5月1日前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否則對方即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法院在認定「知悉時間」時,會以當事人取得明確證據的時間為準,例如:
提醒:若您知情後遲遲未行動,法院可能認為您已「默許」或「延遲主張」,削弱訴訟力道。
離婚並不代表放棄權利。即使已經離婚,只要仍在時效內,受害配偶仍可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但須留意以下條件:
| 條件 | 說明 |
|---|---|
| 離婚後仍在時效內提告 | 即使雙方已離婚,只要在「知悉侵權事實起2年內」或「外遇發生日起10年內」,仍可依法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
| 協議中已載明放棄求償 | 若離婚協議書或和解書中明確寫有「互不追究」、「不得再請求賠償」等條款,將視為當事人已放棄後續提告權利。 |
| ⚠ 曾於調解或開庭時表示「不追究」或「原諒」 | 若在法院調解或審理過程中當庭表示不再追究或已選擇原諒,法院有可能據此認定為「權利拋棄」,影響後續訴訟效力。 |
如在LINE、簡訊、家事調解、起訴狀說明中曾表示「我原諒你」、「這次就算了」、「希望能繼續過生活」,即使未簽字,法院仍可能認為您已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實務上,若法院發現當事人發現外遇後,仍與配偶共同出遊、同床、發生性行為等親密互動,法院可能認定為「已接受現況」、「容忍關係存續」,進而減低或否定精神賠償金額。
許多當事人在面對配偶外遇或第三者介入時,最常問的問題之一就是:「這樣的證據,法院會認定成立嗎?」其實,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法院關注的焦點並非「是否發生性行為」,而是第三人是否以不當方式逾越婚姻界線,損害配偶間的信任與情感連結。以下分項說明法院實務認定重點與常見舉證方式。
不一定。法院在判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時,會根據整體行為是否逾越正常社交範圍進行判斷,而非僅限於性交或明確身體關係。
實務認定舉例:
| 行為內容 | 法院認定 |
|---|---|
| 長時間同處密閉空間、單獨過夜 | ✔ 構成逾越正常社交往來,損害婚姻尊嚴, 即使無明確性行為證據,亦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 |
| 持續進行親密互動(如約會、曖昧訊息等) | ✔ 若行為模式已逾越一般朋友關係, 法院可能視為情感出軌,構成精神層面侵權。 |
| 導致婚姻破裂或配偶身心受創 | ✔ 即使未發生性行為,若造成婚姻重大損害, 法院仍有可能判決第三者需負侵害配偶權賠償責任。 |
法院認為,只要有足夠事實佐證「配偶與第三者間具備曖昧關係或情感連結」,就可成立侵害配偶權之請求要件,原告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是的。只要是超越一般友誼互動界線的親密舉止,都可能成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重要證據。常見舉證類型包括:
小提醒:如透過 Line、Messenger、Instagram 等社群截圖,請務必保留完整時間、對話脈絡與發送對象,避免被對方主張斷章取義或造假。
即便未有性行為,只要配偶與第三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行為,法院可能認定構成對配偶的「精神痛苦」,原告可據以提起侵害配偶權賠償訴訟:
| 不當行為類型 | 法院實務認定參考 |
|---|---|
| 深夜或假日長時間出遊、共同住宿 | 易被認定超出正常朋友往來,構成不當親密關係 |
| 頻繁約會、傳送曖昧語音或親密自拍 | 若配偶毫不知情,易強化侵害配偶權之構成要件 |
| 使用情侶稱呼(如寶貝、老公等) | 社會常識下屬親密互動,若無合理解釋,屬逾越配偶忠誠義務 |
| 長期同住卻未對外界說明僅為一般朋友 | 法院可能認定有共同生活事實,影響婚姻穩定性 |
| 對配偶隱瞞雙方往來、不願公開交往內容 | 表現出「秘密交往」傾向,屬不當隱瞞,常被認定為侵權行為 |
在進行證據蒐證與訴訟準備時,務必注意:
若不確定蒐證是否合法,建議先行委任專業律師提供法律諮詢與判斷。
在進行侵害配偶權訴訟時,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法院是否採信」將直接影響整個訴訟結果。即使你掌握了外遇事實,若證據來源違法,不僅可能不被法院採用,還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或其他刑責。以下針對各類型證據合法性及可用性進行詳解。
有效,但必須合法取得。根據法院實務,只要是當事人合法參與取得的資訊或影像,就屬於可採信證據。
常見有效證據類型包括:
但若你透過下列方式取得,則可能違法的疑慮:
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刑事責任不容輕忽。
建議您將蒐集到的證據,先諮詢律師確認其證據效力與潛在法律風險,避免日後訴訟中無法使用或反受不利。
要看地點與情況,風險很高。
| 拍攝地點 | 法院態度 | 法律風險與證據效力 |
|---|---|---|
| 公共場合(如餐廳、街道、商場) | 通常認定為合法蒐證 | 屬開放空間、旁人可見,法院多認為無隱私期待,可作為有效佐證資料使用。 |
| 私密空間(如旅館、車內、住家) | 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 若無雙方同意即錄影或錄音,恐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證據恐遭法院排除或反被提告。 |
若您擔心對方在旅館或私密空間密會,建議改由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依法調閱:
這些合法取得的書面紀錄,經由法院向第三方單位調查取得,比非法偷拍更具說服力與法律保障。
視情況而定。
| 行為類型 | 法院態度 | 法律風險與說明 |
|---|---|---|
| 擷取自己與配偶或第三者的通訊紀錄(如LINE截圖) | 合法蒐證,可採為證據 | 自己為對話一方,享有訊息接收權,法院通常認為具合法性與可採信性,可作為侵害配偶權佐證資料。 |
| 偷看配偶手機並擷取其與第三者對話內容 | 違法高風險,可能不被採信 | 若擅自破解密碼、偷拍螢幕、翻拍手機內容,恐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亦可能成為刑事反告依據。 |
若您非帳號本人、未經對方同意而擷取對話、照片,可能違反《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或第315條之1。即使取得到爆料性資料,也不見得能在法院上站得住腳,甚至讓對方反過來提告您。
建議:若蒐證方式有疑慮,務必先請律師協助判斷是否合法及如何呈現,避免提告反成被告。
可以。法院可依「整體心證」認定。
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如性行為影片、直接承認訊息),只要能提出多項關聯事證並串聯成合理推論鏈,法院仍可能支持您的請求。
常見間接推論證據組合:
若能完整說明「時間、地點、關係性、情感變化」,即使無性行為證據,法院亦可能認定已構成逾越社會容忍限度之不當行為,成立侵權責任,進而命對方負擔精神賠償金。
| 重點內容 | 說明 |
|---|---|
| 證據來源建議 | 儘量使用自己參與對話或當場所見所聞取得之證據,例如自己與對方的LINE對話、公開場合拍攝照片等, 避免透過偷看手機、帳號或安裝監視軟體等高風險手段取得,恐涉違法。 |
| 證據具爭議性時 | 若您不確定某項證據是否合法或可否使用於法院,建議先諮詢律師,由專業協助判斷該證據是否能納入訴訟策略與起訴狀內。 |
| 證據不足的補強方式 | 若蒐證資料不足,可透過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例如向通聯業者或第三方調閱紀錄)、 或使用間接證據與情境事實(如金錢往來、頻繁出入旅館)加以補強,採整體論述方式說明婚姻受損情形。 |
若您已掌握部分訊息,但不確定是否足以提告,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草擬起訴狀、整理證據清單與聲請程序建議,才能避免錯失最佳行動時機或落入法律風險。
當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許多當事人常問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可以只告小三(或小王)嗎?還是一定要連我的配偶一起告?」以下針對這個法律爭點,從實務見解、法律依據與提告策略為您說明。
可以!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根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只要存在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人格法益的行為,不論是配偶或第三者,都可能成為共同被告。
法院實務上會針對雙方的具體行為分別認定責任,可能會判定:
連帶賠償:配偶與第三者共同策劃、反覆發生外遇行為
實例說明:
若配偶與第三人共同出遊、擁抱、牽手、使用情侶暱稱並對婚姻關係保密,法院認定雙方皆故意侵害婚姻關係,雙方應對受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慰撫金與法院裁判費用。
可以!在實務上,許多當事人選擇僅針對第三者單獨提告,不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
這種策略背後的考量通常包含:
關鍵提醒:若要成功只告小三/小王,必須舉證對方「明知對方已婚仍故意介入婚姻關係」。這類主觀故意的證據,往往需藉由:
否則,若第三者主張「我不知道他/她已婚」,將大幅增加敗訴風險。
當然可以!根據我國《民法》規定,侵害配偶權訴訟與離婚訴訟為不同程序,兩者可獨立進行。也就是說:
實務補充:法院並不要求受害人必須先離婚或進行調解程序才能提告,只要具備合法證據,並於《民法》第197條規定的時效(知悉後2年、行為後10年內)內提起訴訟,即可依法請求賠償。
| 情境 | 建議提告對象 | 法律策略與說明 |
|---|---|---|
| 希望保留婚姻關係,但想嚇阻第三者 | 僅提告第三者(小三/小王) | 訴訟針對第三者發起,有效表達立場與警告,避免破壞配偶關係;同時也避免婚姻對抗升級。 |
| 配偶與第三者聯手隱瞞,雙方皆有重大過錯 | 同時提告配偶與第三者 | 雙方皆有責任時,對兩人一併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有助法院全面認定侵權責任與賠償分擔。 |
| 婚姻即將結束,想保留談判籌碼或主導權 | 同時提告配偶與第三者 | 在離婚協商前先提起訴訟,有助建立主導地位,作為日後談判工具,提升和解金額與談判優勢。 |
無論您選擇哪種策略,建議仍應先行法律諮詢、保全證據、清楚時效規則與法院判決趨勢,以確保您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具備最佳的訴訟優勢。
瞭解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與蒐證方式後,接下來就是進入訴訟階段。以下為完整的提告流程說明:
1. 蒐集有效證據
提告前須準備能在法庭上提出的具體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2. 律師諮詢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初步法律諮詢,協助判斷:
3. 提起訴訟
可由律師代為撰寫起訴狀,或參考司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範本自行撰寫,內容包含:
4. 法院受理
訴狀送達後,法院將正式受理案件,並通知雙方開庭時間與地點。
5. 調解程序
法院視案情安排調解,協助雙方和解。若調解不成立或法院認為無調解必要,案件即進入正式審理程序。
6. 審理程序
雙方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將於庭上陳述事實、舉證說明,法官審酌各項證據與主張後進行審查。
7. 法院判決
法院依據審理結果,決定是否成立侵害配偶權,並裁定賠償金額(包含精神慰撫金與訴訟費用)。
8. 上訴程序
若任一方不服判決,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
9. 執行判決
判決確定後,若對方未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財產或扣薪,以確保實際獲得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侵害配偶權案件可向下列法院提起訴訟:
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賠償通常屬於精神慰撫金,法律雖未明訂金額標準,但法院會依個案情節裁量。以下整理近年實務判決的區間與影響金額的關鍵因素。
根據實務觀察,法院對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判賠,多落在新台幣 5 萬至 60 萬元間,以下為常見範圍分類
(僅為參考,實際金額仍要看個案法官判斷):
| 判賠金額區間 | 法院常見認定情況 |
|---|---|
| 5~10 萬元 | 僅有曖昧訊息或輕微互動,例如稱呼曖昧(寶貝、愛你)、偶爾約會, 但無牽手、擁抱、性行為等明確親密證據。 |
| 10~30 萬元 | 有明確親密互動,如牽手、擁抱、深夜出遊等, 但未能證實雙方發生性行為或共同住宿。 |
| 30~50 萬元 | 有旅館紀錄、交往時間明確、LINE 訊息或對話承認性關係, 且婚姻關係因此明顯受損或走向破裂。 |
| 50 萬元以上 | 屬重大侵害,例如長期交往、多次性行為、有子女受影響、 |
法院裁量金額時,通常會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在面對配偶外遇事件時,許多當事人選擇以私下和解方式解決,不僅可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也可避免私生活進一步公開。侵害配偶權案件確實可以進行和解,但其實私下和解的風險極為的高,可能會涉及刑事恐嚇取財罪、強制罪,更可能因為不知道法律的規範跟書寫方式導致和解書無效賠了夫人又折兵
和解書是否有效,須視簽署方式與條款內容而定:
簽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若雙方均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且是在自願、清楚理解條款內容的前提下簽署,原則上和解書具有民事契約效力,可作為法院訴訟時的主張依據。
條款內容是否合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和解條款不得違法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例如,若內容涉及要求高額金錢賠償,且有脅迫、威脅語句,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等刑事問題,反而對主張權利者不利。
建議在簽署前,先由專業律師審閱和解書內容,以確認法律效力與風險,避免日後反被主張無效或涉及刑責。
實務上,律師談的和解金額通常會高於法院最終可能判賠的金額,主要原因如下:
避免訴訟成本與風險:
當事人可節省訴訟費用、時間成本,並降低隱私外洩的風險。
第三者有自身顧慮:
被告第三者可能已有家庭、婚姻或社會名聲考量,因此更傾向儘早私下解決,避免進入公開訴訟程序。
建議:談判時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以下這些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勝訴案例,皆由訴研法律團隊多位專業律師親自承辦。每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與個案情節皆不相同,律師團隊會根據證據力、法院攻防預測、以及當事人訴訟目的,擬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並全程陪同出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賠償與法律正義。
提告不是報復,而是透過法律途徑捍衛自身尊嚴與婚姻價值。在律師專業協助下,許多當事人成功獲得法院支持,不僅獲得實質賠償,也為自身的婚姻受創爭回一份公道。
人妻外遇對象竟是未成年少年,小王父親還嗆聲:「我兒子未成年,不用負責!」法院不採信此說法,認定少年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導致懷孕,其父親又未盡監督義務,判父子連帶賠償受害丈夫30萬元。本案由邱竑錡律師代理勝訴,凸顯侵害配偶權案件中,即使第三者為未成年人,若符合侵權要件,仍須依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人妻外遇被抓包後,丈夫選擇僅向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並未對配偶請求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王明知對方已婚仍介入婚姻關係,已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發現丈夫性情大變,不僅經常無故挑剔、言語苛責,更讓她一度陷入自我懷疑。直到意外發現丈夫購買女性貼身內衣及情趣用品,才驚覺丈夫早已與第三者發展婚外情。律師協助蒐集相關證據後,法院認定第三者與丈夫間存在不正當交往,已侵害配偶權。
結婚17年的婚姻,卻因一張高調的「小三孕照」徹底破碎。當事人偶然發現丈夫外遇,對方不僅懷孕,更在社群媒體公開孕肚照,丈夫甚至公開認領孩子。律師協助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應有權益。
當事人發現妻子與公司男同事發展婚外情,該名同事明知女方已有婚姻關係,仍持續與其交往並維持親密關係,嚴重破壞婚姻生活。經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認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已構成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者介入婚姻,造成配偶權受損時,受害人得依法向侵權人請求精神賠償的法律制度。即便通姦罪已除罪化,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訴訟仍然存在,許多當事人選擇透過訴訟維護尊嚴與權益。
然而,在實務操作上,無論是撰寫起訴狀、準備出庭、應對地方法院程序,或是釐清和解書是否合法有效,都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與程序風險,稍有不慎便可能錯失關鍵主張時機或造成證據無效。
律師教你怎麼做:
專業律師能協助你釐清法律定位、提出正確主張、準備應對攻防,無論是提告、和解或出庭,皆能提升勝訴機率與談判籌碼。
若你正面臨配偶外遇、收到侵害配偶權訴狀、或考慮是否提告第三者,建議儘早請律師諮詢,讓專業團隊協助你擬定最有利策略,保護你的法律權益與婚姻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