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是什麼?3分鐘搞懂強制執行流程怎麼辦-訴研
強制執行是當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可以仰賴強制執行程序,經由國家公權力的介入,透過查封、扣押、拍賣、扣薪等手段,強制債務人償還欠款。
強制執行的流程
聲請強制執行前,需要先取得執行名義,並用執行名義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最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一步: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時,須給執行名義正本,所以需保存好,若遺失要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包括 (只要取得其中一項執行名義即可):
- 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定書
- 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 民事訴訟的和解書、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
- 經公證且載明應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經過公證的租賃或借款契約
- 能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 其他法律規定可作為執行名義者:本票裁定、債權憑證等
提醒您:需先聲請本票裁定,再聲請強制執行,不能直接用本票強制執行唷!
第二步:調查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必須主動告知法院要執行債務人的哪些財產,比如:告知法院債務人的工作地點以執行薪資債權、金融機構之分行以執行存款、保險公司名稱以執行保單或股票股利股息等,也可請法院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
如何查詢債務人財產?
除了請法院查詢外,債權人可以拿著身分證、執行名義正本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清單跟所得清單,一件是 250 元,若同時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清單跟最新年度的所得清單共需 500 元。
第三步:聲請強制執行
需要先撰寫「聲請強制執行狀」,完成後再將聲請狀寄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是債務人的住所地或是債務人財產的所在地),開啟強制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要繳多少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強制執行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 債權金額 < $ 5,000 元:免收執行費
- 債權金額 ≧ $ 5,000 元:收取債權金額的 0.008
- 非財產案件:一律收取 3,000 元
若已繳足執行費,執行費為強制執行聲請金額的「千分之 8」 ,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即無須再繳!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付?
基本上都是債務人,但要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在強制執行法第28、29條有規定,可在強制執行聲請狀上載明「強制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司法事務官會判定。
強制執行會執行多久?
1個月~1年以上,依執行標的大致分為如下,但也會因案件的複雜性及法院的忙碌程度,而拉長執行時間:
- 扣押存款:約 1 至 2 個月
- 扣押薪水:約 1 至 2 個月
- 拍賣不動產(房屋/土地):約 6 個月 ~ 1 年以上
- 拍賣動產(車輛/物品):約 2 ~ 4 個月
強制執行常見問題
Q1. 強制執行扣薪扣多少?
強制執行會扣押的薪水最多不能超過實領薪資的 3 分之 1 ,且扣薪後餘額,不能低於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
以下是強制執行扣押薪水的計算公式:
強制執行扣押金額 = 薪資 - (勞健保 + 所得稅)- 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x 1.2 ≦ 實領薪資 x 1 / 3
Q2. 強制執行時效多久?
所謂時效,是指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設定「消滅時效」意思是權利的有效期限,若不主動行使權利,時效會消滅,債務人進而可以拒絕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需要「中斷時效」,以確保債權有效。
本票裁定:時效為 3 年
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時效為 1 年
未滿 5 年必須再次聲請執行:租金、利息、贍養費、退休金
每 5 年必須再次聲請執行:借貸的本金、買賣契約
律師建議您:每年聲請一次強制執行,以免讓您的權利睡著了,導致債權無法追討。
中斷時效的注意要點
- 有連帶債務人:如果同一筆債務,有兩位或兩位以上的債務人,但聲請時只要求執行其中一人時,未被執行的債務人時效就沒有中斷,所以有連帶債務人時要特別注意,未被強制執行之人的時效。
- 撤回強制執行:若撤回強制執行,視為時效未中斷,故需再次聲請執行或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才有中斷時效的法律效果。
Q3. 強制執行扣不到錢怎麼辦?
雖然暫時扣不到錢,但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只要定時執行,就可以保有有效債權,持續追討。
Q4. 強制執行可以解除嗎?
若強制執行當中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分期繳款或直接清償完畢,債權人可以聲請撤回強制執行,但已繳納的執行費不能退回。
參考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取自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1597-2987-8c798-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