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其實是誤會
分居不是自動離婚的捷徑,而是法院判定婚姻破裂的依據之一。
分居並不是婚姻的保險期,而是一種過渡狀態
台灣目前沒有「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制度
如果雙方分開居住、感情破裂且無修復可能
依然須透過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程序,才能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分居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分居」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某些原因暫時停止共同生活、分開居住的狀態。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夫妻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應共同生活、互相扶助。
然而,如果因具體情況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同居,則屬合法分居。例如:
- 因工作調職、就學或照顧家人而必須分隔兩地;
- 因家庭暴力、外遇或長期衝突而被迫離家自保;
- 因健康、心理或安全因素,暫時停止共同生活。
這些都屬「正當理由的分居」,不會被視為違法或惡意遺棄。
分居想離婚時,該怎麼提起訴訟?
在分居期間,如果多次協議仍無法取得共識,而婚姻已呈現破裂狀態,當事人即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分居本身雖非當然離婚事由,但能成為判斷婚姻無法維繫的重要依據 可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
民法1052條第1項:具體可訴請離婚的10種情形
法院認定可離婚的具體原因包括: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外遇行為)。
- 對配偶施以身心虐待,致不堪同居。
- 虐待配偶之直系親屬,或被對方家人虐待。
- 惡意遺棄他方且持續中。
- 意圖殺害配偶。
- 罹患不治之惡疾。
- 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逾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民法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如果無上述具體條件,但依然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名存實亡、難以繼續共同生活,
如長期分居、雙方完全失聯或情感斷絕,法院也可依第2項判准離婚。
但如果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出自一方過失,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分居在離婚訴訟中的法律角色
分居是證據、不是條件。
分居本身不是離婚的原因,而是法院用來判斷婚姻破裂的「事實依據」。
換言之,分居不是自動解除婚姻的條件,
但如果能證明長期分居、互不往來、無情感連結,
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已喪失共同生活的意願與能力,據此裁判離婚。
所以!
分居多久根本不是重點!
只是可以做為「惡意遺棄他方」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前提事實
點我看:離婚諮詢必讀:一篇掌握事前準備、諮詢流程、離婚律師推薦3大關鍵
最新分居條款:未來「分居3年就可以離婚」!?
- 現在離婚條件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並未明定分居多久即可離婚,依然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婚姻是否破裂。 - 未來分居離婚條件(草案中)
法務部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新增:如果夫妻五年內累計分居三年,即可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之一。但如果法院認為離婚對拒絕的一方顯失公平,依然可駁回離婚請求。此草案尚未通過立法程序,目前依然須依現行規定辦理離婚訴訟。
分居會自動離婚的迷思從何而來?
為什麼大家都以為「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
這個誤解在台灣非常普遍,但其實是被「外國制度」與「網路說法」混淆出來的假觀念。 以下個原因最常讓人誤會
一、把外國制度套用到台灣
許多人聽過:
- 中國的「離婚冷靜期」(30天)
- 日本、德國的「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制度
在這些國家,長期分居確實可能被推定為婚姻破裂。
但在台灣,沒有「裁判分居」制度,也沒有「分居幾年就自動離婚」的規定。
分居再久,婚姻依然然有效,除非辦理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離婚。
二、誤會民法第1052條的內容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請求離婚。」
「長期分居」只是法院判斷婚姻破裂的依據,
不是自動成立的離婚條件。
實務上通常在分居約2~5年以上且毫無往來時,
法院才傾向認定婚姻已失回復可能,但依然須提出具體證據。
三、網路與社群資訊錯誤
在論壇或短影音上常見這些誤導性標題:- 「分居兩年不用證據就能離婚!」
- 「法院只看分居年數!」
這些都是錯誤說法。
許多「離婚諮詢」或「抓姦業者」為了吸引注意,
會簡化甚至誇大法律內容,導致民眾誤信為真。
四、把「分居」和「廢婚」混為一談
老一輩常提到「以前分居久了婚姻就無效」。
那其實是過去的「廢婚制度」,早已廢除。
但經過口耳相傳,變成「分居久了婚姻會自動解除」的都市傳說。
別再聽信以上這些假觀念與迷思
不論你們分開住兩年、五年,甚至十年,
只要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經法院判決離婚,
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依然有效、依然存在。
點我看:2025離婚法律諮詢首選|上百離婚成功案例陸續新增中
分居不離婚的風險與法律影響
法律上,夫妻即使長期分開居住,婚姻關係依然然存在。
如果未正式離婚或簽訂分居協議書,可能在財產、債務、監護權與繼承等方面留下法律隱憂。
以下整理分居期間可能出現法律影響,並提供如何在離婚前保障自身權益。
分居不離婚的8大風險整理
- 婚姻關係依然存在
分居不代表婚姻終止,雙方依然是合法夫妻,依然有扶養、誠信與繼承等權利義務。 - 與他人交往恐觸法
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交往、曖昧或發生親密行為,可能被告「侵害配偶權」,甚至需負賠償責任。 - 債務與財產依然連動
婚姻未解除前,一方舉債、購屋、貸款依然可能影響另一方,財務責任難切割。 - 無法主張財產分配
未離婚無法啟動「剩餘財產分配」程序,財產歸屬難以明確,如果對方脫產將更難追討。 - 子女監護易爭議
分居後如果未明定照顧或探視方式,雙方依然共享親權,常發生爭奪與探視糾紛。 - 法院未必認為婚姻破裂
如果只是工作、冷靜期或短期分開住,法院可能認為婚姻依然有修復空間,不判離。 - 沒簽分居協議書權益不保
如果未簽書面協議,日後在生活費、財產與孩子照顧責任上易發生爭議,無法舉證保障自身權益。 - 長期不處理反添風險
長期分居卻不離婚,等於持續背負婚姻法律責任,未來如果一方出事、欠債或再婚,都可能牽連對方。
分居並不是婚姻的保險期,而是一種過渡狀態
如果長期維持「分居但不離婚」,不僅權利義務依然綁在一起
也可能在財產、債務或親權問題上被動受影響
想真正脫離婚姻束縛、保障自身與孩子的未來
最務實的做法是簽訂分居協議書、釐清責任並評估離婚時機
分居協議書怎麼寫?
分居協議書7大重點
- 當事人基本資料
協議書應載明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繫方式等。 - 分居期間/開始日期
必須明確記錄「何時開始分居」以及是否設有結束或檢討期限。 - 財產與債務處理
約定分居期間內的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生活費或扶養費的負擔方式。 - 子女照護、監護與探視安排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協議中應約定誰為主要照顧者、探視時間、照護方式等。 - 協議的法律效力與限制
雙方自願簽署、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得訂「永久分居」或無期限而無限期分開。 - 雙方同意分居之正當理由
協議中宜記載分居原因或雙方同意的事項,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利推定(如惡意遺棄)。 - 協議書應具備契約性質
雖然法律無明定格式,但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內容合法且雙方同意,就具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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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後還是想離婚該怎麼做?
分居後如果發現婚姻確實無法維持,依然可依法提出離婚。
但要成功離婚,關鍵在於選對途徑、具備合法事由,並準備足夠的證據。
以下為分居後想離婚的三大步驟與專業建議。
一、確認目前的分居狀態與離婚途徑
台灣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
-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同意即可,到戶政事務所簽名登記辦理。
- 裁判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判定婚姻是否已破裂、難以維持。
如果雙方依然有共同財產、監護爭議或一方拒絕離婚,通常只能透過「裁判離婚」解決。
二、確認是否符合離婚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如果婚姻已難以維持,任何一方皆可請求離婚。
法院實務上常認定的離婚事由包括:
- 長期分居、無往來:生活與情感完全斷裂。
- 外遇或與他人同居:違反配偶忠誠義務。
- 家暴、精神虐待或惡意遺棄:影響共同生活安全。
- 雙方長期爭吵、毫無修復意願:婚姻名存實亡。
即使只是分居與冷漠相處,只要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婚姻確實破裂,法院依然有可能判准離婚。
三、準備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
離婚訴訟最關鍵的是「證據」。
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與文件,判斷婚姻是否確實已無維持可能。
可準備的證據包括:
- 書面資料:戶籍謄本、租約、水電帳單(證明雙方分居)。
- 互動紀錄:對話訊息、通話紀錄(顯示疏離或拒絕同居)。
- 第三方證據:證人證詞、錄音、信件、照片(可佐證分居與婚姻破裂)。
當證據齊全後,可委任律師撰擬起訴狀,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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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常見問題FAQ
Q:未來真的可以靠分居三年離婚嗎?
A:目前尚未正式施行。
法務部已預告修正草案,擬增訂「分居三年可作為離婚要件」的條文,
但尚未通過立法程序。
現行依然須依《民法》第1052條,由法院判定婚姻是否已破裂,並非自動離婚。
Q:分居期間還有夫妻義務嗎?
A:有。
即使分居,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雙方依然負有扶助、誠信與共同生活的法律義務。
例如醫療、經濟協助或照顧子女的責任依然可能成立。
如果分居後完全不履行扶助義務,反而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成為對方離婚的理由。
Q:分居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A:不一定需要,但公證能增加法律效力。
如果協議內容涉及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或生活費給付,建議由律師撰擬後送法院或公證處辦理。
一旦簽署並公證,未來如果對方違反約定,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更能保障權益。
Q:夫妻無感情,離婚好還是分居就好?
A:要看雙方是否依然想修復關係。
如果依然有修復可能,可先分居冷靜;但如果確定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應考慮依法離婚,
以免長期分居卻依然受法律牽制,例如債務、繼承與稅務責任依然綁在一起。
Q:對方不回家住,又不離婚怎麼辦?
A:這種情況屬於「惡意離家」。
你可以先蒐集證據(如戶籍謄本、租約、水電帳單等),
證明對方長期拒絕同居,並依《民法》第1052條主張「難以維持婚姻」,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Q:分房睡能算分居嗎?
A:不算。
分居是指「生活與經濟皆分開」,而非單純分房。
如果依然住在同一屋簷下、共用開銷與照顧家庭,即不屬於法律上的分居。
真正的分居,需具備獨立居所與經濟分開的事實。
Q:婚姻一言難盡,想先分居可以嗎?
A:可以。
法律並不禁止夫妻分居。
如果關係緊張或溝通困難,分居可作為冷靜與調整的緩衝期。
但建議簽立「分居協議書」,明確約定生活費、財產與子女照顧方式,避免日後爭議。
Q:分居協議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A: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建議請律師協助。
律師可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條款具體、格式正確,避免被認定無效或留下漏洞。
特別是涉及財產、債務與子女監護條款時,律師審閱能大幅降低風險。
Q:我搬出去了,配偶一直跑來找我怎麼辦?
A:如果行為已影響你生活安寧,可蒐證後申請「民事保護令」或報警備案。
如果對方持續糾纏、威脅或闖入住所,可能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或「侵入住宅罪」。
建議先通知律師,保留對話紀錄、監視畫面與報案紀錄等證據。
Q:分居期間聲請分別財產制比較好嗎?
A:如果擔心對方亂花錢或舉債牽連自己,建議聲請。
依《民法》第1010條,夫妻在有正當理由時可申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樣一來,雙方的收入與債務各自獨立,能有效保護個人財產。
Q:因為自己的過失造成分居,我還能提離婚嗎?
A:可以,但需由法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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