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2年、10年起算時間與提告期限-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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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時效分為 2 年與 10 年,原則上以先屆滿者為準。但時效並非單純從發現外遇當天計算,還需要考量侵權行為的發生時間、知悉日期及是否持續外遇。

究竟外遇多年後才發現,還能提告嗎?本文將透過 6 種常見情況與實際法院判決,整理侵害配偶權時效的計算方式、提告期限及超過時效後的處理方法,協助你判斷是否還能請求賠償。

侵害配偶權時效有多久?分爲2年和10年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時效分為 2 年與 10 年,只要其中一個期限先到,就可能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使外遇發生還不到 10 年,也可能因為知道侵權事實已超過 2 年,而面臨無法請求賠償的問題。

根據《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照上述法條,兩種時效的起算條件分別為:

  • 2 年短期時效:須同時知道「受到侵權損害」及「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是誰」,才會開始計算。
  • 10 年長期時效:原則上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不論被害人是否已經知道外遇或確認第三人身分。

法條所稱的「知道」,是指實際明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而不是單純懷疑配偶外遇,也不必等到蒐集完整證據才開始計算。如果對知悉日期有爭議,法院會根據對話紀錄、照片、當事人陳述等資料認定。

侵害配偶權 2 年與 10 年時效比較

比較項目 2 年短期時效 10 年長期時效
起算時間 知道侵權事實及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時 原則上自侵權行為發生時
是否需要知道外遇? 需要知道足以構成侵權的事實 不需要
是否要取得完整證據 不需要 不需要
特殊情況 知悉日期有爭議時,須依證據認定 持續性侵權行為可能涉及不同的起算方式

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2年、10年舉例給你看

侵害配偶權時效2 年是從知道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10 年則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原則上以先到期的時間作為請求期限。

以下透過假設案例,讓你更了解侵害配偶權時效的請求時限。

假設小美的丈夫在 2016 年 6 月 1 日與第三人發生一次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但小美直到 2025 年 9 月 1 日 才發現外遇,並確認第三人的身分。

2 年時效怎麼算?

2 年短期時效是從被害人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的時間開始計算,而不是外遇發生當天。以小美的情況來說:

  • 外遇發生:2016 年 6 月 1 日
  • 發現外遇:2025 年 9 月 1 日
  • 2 年時效到期日:2027 年 9 月 1 日

也就是說,如果只看 2 年短期時效,小美可以在 2027 年 9 月 1 日前提告。

10 年時效怎麼算?

10 年長期時效原則上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即使被害人一直不知道外遇,也不會因此停止計算。再以小美的案例而言:

  • 外遇發生:2016 年 6 月 1 日
  • 發現外遇:2025 年 9 月 1 日
  • 10 年時效到期日:2026 年 6 月 1 日

雖然小美在 2025 年才發現外遇,但因為 10 年時效會先到期,原則上最晚應在 2026 年 6 月 1 日前提告,而不是等到 2027 年。

不過,如果外遇持續多年,法院可能依侵權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損害能否區分等情況,認定不同的時效起算點,因此仍需依個案判斷。

侵害配偶權時效從哪天算?6 種常見情況一次看

判斷侵害配偶權時效時,除了確認自己何時知道外遇,也要確認侵權行為發生多久。例如配偶坦承外遇、發現親密對話,或多年後才確認第三人身分,都可能影響時效的認定。

1. 只有懷疑配偶外遇,尚未確認侵權事實

如果只是發現配偶經常晚歸、與他人頻繁聯繫,或聽聞另一半可能有外遇,但尚未掌握足以確認侵權事實的資訊,通常不能僅憑懷疑就認定 2 年時效已開始計算。

  • 2 年時效:通常要等到實際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才會開始計算。
  • 10 年時效:原則上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不會因為尚未發現外遇而延後。

2. 配偶坦承婚外情,已知道外遇對象

如果配偶親口承認與特定第三人發生婚外情,且已能確認侵權事實及第三人身分,即使沒有取得照片或對話紀錄,也可能開始計算 2 年時效。

即使配偶多年後才坦承外遇,也要確認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不能只依坦承日期計算請求期限。

例如丈夫在 2025 年坦承自己於 2023 年與第三人發生一次婚外情,之後沒有再發生侵權行為:

  • 2 年時效:可能從 2025 年坦承外遇、妻子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10 年時效:原則上從 2023 年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3. 發現親密照片或對話紀錄,確認不當交往

如果透過 LINE 對話、親密照片或其他資料,得知配偶與第三人存在超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行為,且已能確認第三人身分,就可能開始計算 2 年時效。

例如2025 年才發現配偶在 2023 年與第三人親吻的照片,如果先前並不知情,則:

  • 2 年時效:可能從 2025 年實際發現照片,並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10 年時效:如果該次侵權行為發生於 2023 年1月1日,原則上從 2023 年1月1日開始計算。

4. 早已知道外遇,後續才取得完整證據

如果已經知道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只是尚未取得完整證據,直到後來才拿到住宿紀錄、照片或其他資料,通常不會因新增證據而重新計算時效。

  • 2 年時效:從最初已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而非蒐證完成的日期。
  • 10 年時效:原則上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不受後續取得證據的時間影響。

如果你已經發現另一半有外遇等情況,可以先和律師討論該怎麼保存證據,不建議等到所有證據蒐集完成才考慮提告,以免在蒐證期間錯過請求期限。

5. 已發現配偶外遇,卻不知道第三人身分

如果已經知道配偶發生婚外情,卻無法確認第三人是誰,對該第三人的 2 年時效可能尚未開始計算。

但如果已經能確認第三人身分及其涉及的侵權事實,即使不知道對方的完整姓名或住址,也可能開始計算時效。

  • 2 年時效:從知道配偶外遇的事實,並且已經能確認外遇對象是誰時開始計算,即使不知道對方的完整姓名或住址,也可能開始起算。
  • 10 年時效:原則上仍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不會因為不知道第三人身分而延後。

6. 外遇僅發生一次,之後沒有持續侵權行為

如果配偶與第三人只有一次已完成的侵權行為,2 年與 10 年時效仍須分別計算,不是從發現外遇當天才同時開始。所以就算發現外遇還不到 2 年,還是有可能因為外遇事實已發生 10 年而失效。

例如2015 年發生一次侵權行為,直到 2026 年才發現:

  • 2 年時效:如果 2026 年才明知侵權事實及賠償義務人,原則上從當時開始計算。
  • 10 年時效:原則上從 2015 年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可能已於 2025 年屆滿。

法院案例:未超過 2 年時效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736 號民事判決,原配早在 2015 年就曾傳送簡訊,警告第三者不要與丈夫過度往來,直到 2019 年發現親密照片及性行為影片後,才進一步確認婚外情,並於 2020 年提告。

第三者主張,原配早在 2015 年就已經知道外遇,直到 2020 年才提告,應已超過 2 年時效。

但法院認為,2015 年的警告簡訊不足以證明原配當時已知道丈夫與第三者交往的實際程度,第三者也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原配較早知悉侵權事實,因此不採納時效抗辯,最終判決第三者賠償 20 萬元。

律師提醒:如果只有懷疑另一半外遇、沒有完整證據都不代表侵害配偶權時效起算。建議如果有發現外遇線索就盡量保留紀錄,讓律師協助還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告!

長期持續外遇,要怎麼算侵害配偶權時效?

長期持續外遇的侵害配偶權時效,可能從各次侵權行為發生時分別計算,也可能從整段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即使婚外情已經持續超過 10 年,也不代表一定無法請求賠償,仍須依個案情況判斷。

1. 同一段婚外情持續多年,從交往結束時起算

如果配偶與同一名第三者長期交往,期間持續發生侵權行為,且造成的損害無法獨立區分,法院可能認為屬於連續性侵權行為,從侵權行為結束、損害程度確定時開始計算時效。

【舉例】

丈夫從 2013 年開始與第三者交往,直到 2025 年才結束婚外情。妻子於 2025 年發現外遇,並在同年提告。

雖然婚外情已經持續 12 年,但如果法院認定這是一段連續侵權行為,且造成的損害無法區分,就可能從 2025 年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而不是直接從 2013 年計算整段婚外情的時效。

但若不同時間發生的侵權行為及損害可以分開認定,仍可能需要分別計算時效。

2. 外遇曾經結束,後來又與同一人交往

如果配偶與第三者曾經分手,隔了幾年後又重新交往,法院可能將前後兩段婚外情視為不同的侵權行為,分別判斷時效。

【舉例】

丈夫在 2015 年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2016 年結束關係,直到 2024 年才再次與同一人交往。

假設妻子在 2016 年就已經知道第一次外遇及第三者身分,卻一直沒有請求賠償,2025 年才發現第二次外遇並提告。

如果法院認定前後兩段侵權行為及損害可以區分,則:

  • 第一次外遇:可能因為妻子在 2016 年就已經知情,超過 2 年時效而面臨時效抗辯。
  • 第二次外遇:若妻子在 2025 年才知道新的侵權事實,對該次行為的請求可能仍在時效內。

3. 配偶先後與不同第三者發生婚外情

如果配偶先後與不同第三者發生婚外情,由於涉及不同的賠償對象及侵權事實,應分別確認各人的侵權時間與被害人的知悉日期。

【舉例】

丈夫在 2018 年與 A 發生婚外情,妻子當年就已經知道,卻沒有提告;直到 2024 年,丈夫又與 B 發生婚外情,妻子於 2025 年才發現。

此時:

  • 與 A 的婚外情:如果是 2018 年已完成的侵權行為,且妻子當年已知情,可能已超過 2 年時效。
  • 與 B 的婚外情:妻子直到 2025 年才發現,對 B 的賠償請求可能仍在時效內。

即使都是同一名配偶發生外遇,也不能將不同第三者的侵權行為全部視為同一段婚外情,或認為新的外遇會讓過去的時效重新計算。

確認侵害配偶權時效後,如何提告?

確認侵害配偶權仍在請求時效內後,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配偶、第三人或雙方請求損害賠償。提告流程主要分為 4 個步驟:蒐集合法證據、確認提告對象與賠償金額、撰寫起訴狀向法院提告,以及參與法院調解或訴訟審理。

蒐集證據時應避免偷拍、竊錄或擅自登入他人帳號等可能違法的方式,以免衍生其他法律責任。以下將逐步說明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流程與注意事項。

步驟一:搜集侵害配偶權證據,注意合法取證

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應準備能證明配偶與第三人有超越一般社交分際行為的證據,例如:

  • 對話紀錄:合法取得的 LINE、社群私訊、親密對話截圖。
  • 照片與影片:公開場合的親密互動照片、合法取得的出遊或住宿紀錄。
  • 當事人陳述:配偶或第三人承認婚外情的訊息、證詞。
  • 其他證明:能佐證侵權時間、雙方關係及知悉日期的相關資料。

但要注意,不是所有蒐證方式都合法! 例如破解手機密碼、擅自登入他人帳號、在私人空間偷裝監視器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都可能涉及妨害秘密、非法存取或侵害隱私等法律責任。

不過也不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完全不能使用,法院會依個案衡量取證方式、侵害程度及訴訟必要性,判斷是否採納。建議蒐證前先諮詢律師,避免為了提告反而觸法。

步驟二:確認侵害配偶權的提告對象與賠償金額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若配偶與第三人共同造成損害,符合共同侵權要件時,可以向配偶、第三人或兩者請求損害賠償。

賠償金額則需考量侵權行為的期間、情節、對婚姻生活造成的影響及精神痛苦等因素,並非外遇就有固定的賠償金額。

另外,向其中一人提告,不代表對其他人的請求權時效也會一併中斷。建議提告可以先諮詢律師,先確認各請求對象的時效及如何求償才不會喪失權益。

步驟三:撰寫起訴狀,向管轄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準備好證據後,應撰寫民事起訴狀,載明當事人資料、侵害配偶權的具體事實、請求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依據,並檢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告。

一般可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判斷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時也需要依請求金額繳納裁判費。

若不熟悉起訴狀撰寫或證據整理,可以委託律師協助,避免因事實敘述不完整或法律主張不明確,影響後續訴訟。

步驟四:參與法院調解、開庭,等待判決結果

法院受理案件後,可能安排調解,讓雙方討論賠償金額及和解條件;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進入訴訟審理程序。

審理期間,法院會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及主張,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以及應賠償多少金額。

如果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且請求有理由,便可能判決被告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不服判決,也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

侵害配偶權時效常見問題

Q1. 不知道小三/小王是誰,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

如果已經知道配偶外遇,卻無法確認第三者是誰,對第三者的 2 年時效可能尚未開始計算。

但如果已能確認外遇對象及侵權事實,即使不知道對方完整姓名或住址,也可能開始起算。此外,10 年時效原則上仍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不會因不知道第三者身分而延後。

Q2. 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

侵害配偶權沒有固定只能提告幾次,但必須有可以請求賠償的侵權事實。例如配偶與第三者的婚外情已結束,後來又發生新的侵權行為,就可能針對新事實再次提告。但如果是同一件已經判決確定的爭議,原則上不能重複起訴。

Q3. 侵害配偶權可以一直告嗎?

不可以針對同一件已經判決確定的侵害配偶權爭議,一直重複提告。如果法院已經對同一訴訟標的作成確定判決,原則上不能再次起訴;若後續又發生新的侵權行為,則可能另行請求賠償,但仍需注意 2 年與 10 年時效。

Q4. 離婚後才發現外遇,可以告侵害配偶權?

可以,只要侵權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後才發現仍可能請求賠償。但必須確認是否已超過 2 年或 10 年時效,並留意離婚協議或和解內容,是否已經處理或拋棄相關損害賠償請求。

Q5. 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侵害配偶權主要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另有可證明的財產損害,也可能依法請求賠償。 法院會考量侵權行為的期間、情節、造成的影響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金額,並不是外遇一次就有固定賠償金。

Q6. 侵害配偶權時效過了,還可以和解嗎?

可以,即使侵害配偶權已經超過請求時效,還是可以與對方協商賠償,但對方有權以時效消滅拒絕和解。

如果雙方願意和解,仍可以自行約定賠償金額及付款方式。建議將談好的條件寫成和解書,避免日後因賠償問題再次發生爭議。

Q7. 配偶不承認外遇,時效會開始算嗎?

會,即使配偶不承認外遇,只要你已經知道足以構成侵權的事實及應負賠償責任的人,2 年時效仍可能開始計算。

法院不會只看配偶有沒有坦承,而會依照片、對話紀錄及其他證據判斷,因此不要認為對方一直否認,就能延後時效。

侵害配偶權時效快到了?讓訴研律師幫你評估

如果不確定侵害配偶權是否已經超過時效,建議盡早諮詢律師,避免因為判斷錯誤而錯過求償機會。

尤其外遇持續多年、離婚後才發現外遇,或曾與第三者和解等情況,時效的計算可能更加複雜,不能只看第一次外遇或發現外遇的日期。

訴研法律團隊訴研法律團隊可以協助你:

  • 確認是否超過時效:釐清外遇發生時間、發現日期及持續侵權情況,評估是否仍能請求賠償。
  • 整理證據與判斷求償對象:檢視現有對話、照片等資料,確認證據是否足夠、應該要如何合法蒐集證據,以及可以向誰請求賠償。
  • 評估賠償金額與處理方式:根據侵權情節與證據,協助評估合理的求償金額,並討論和解或提告哪一個才不會吃虧。
  • 協助協商及法律程序:依照案件狀況,協助與對方協商、準備訴訟文件及進行後續法律程序,幫你討公道!

侵害配偶權不只是有沒有證據的問題,還需要確認是否來得及主張權利。如果你正為外遇時效、賠償或提告問題煩惱,歡迎聯繫訴研法律團隊,讓律師協助你釐清案件狀況,評估下一步可以怎麼做。

邱竑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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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竑錡 律師

離婚家事・侵害配偶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曾成功協助多位當事人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全面勝訴並獲得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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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竑錡 律師

邱竑錡律師擁有理律、立勤等知名大所背景,並曾任職於最高行政法院,實務經驗深厚。擅長處理家事與刑事案件,曾負責 imB 吸金案等社會矚目爭議;他不僅能在複雜訴訟中精準控管風險,更堅持以「白話」與「同理心」協助當事人釐清方向,是在高壓紛爭中值得信賴的專業守護者。